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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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王学俭,男,29岁,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枣阳市七方镇大店村5组。被告:湖北省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毛锡平,大队长。第三人:湖北省襄
「案情」
原告:王学俭,男,29岁,湖北省湖北的承担者。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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