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城市信用合作社诉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分行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案
更新时间:2011-07-28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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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海口市龙华城市信用合作社。代表人:冯曼影,该社理事会理事长。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振亚,行长。原告海口市龙华城市信用合
「案情」
原告:海口市龙华城市信用合作社。
代表人:冯曼影,该社理事会理事长。
被告: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分行。
海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信用社的负责人的选任也有明确规定,被告另行指派他人到信用社主持日常工作,作信用社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与法规相悖。被告这一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人
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
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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