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违法行政普遍存在,民众普遍参与意识较差的大环境下,要在我国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扩大其原告资格范围,就应首先改变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改进相应的立法规定。
(一)公民的原告资格
公民生活在环境中,环境质量的好坏及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公民的自身利益是休戚相关的。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弥补我国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中存在不足的需要。对于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国外也有着相关规定。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要求,所有的联邦机关在“一切对人类环境有影响的联邦行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利益。联邦机关的此类行动均可进入司法审查对象的范围,若他们没有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民或社团就可以此为由请求司法审查。这就是原告资格得到大大放宽。 同时,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还首创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也符合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理论。
(二)环保社团的原告资格
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现,所以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也是实现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一般公民相对于其诉讼另一方而言,往往缺乏必要的财力、人力和专门的技术知识,显得势单力薄,而让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应该更符合诉讼效益原则,主要表现在团体诉讼的经济、信息等资源优势方面。环保社团,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社团组织形式,其本质属性为非政府性。国际环境保护运动的实践已证明,环保社团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环保社团如果被赋予原告资格,就可以化解公民个体在诉讼中出现的障碍,有效解决卷入纠纷的当事人众多和个人起诉搭“便车”等问题,并能使环保社团的监督权力获得司法强制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实体权益,减少诉讼环节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本文开篇引入的案例,因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这足以证明环保社团比起公民提起的诉讼更有影响力。
我国政府已意识到发展环保社团的重要性,国务院在《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民间社团在我国并不发达,环保社团更是如此,其在数量、规模、资金、影响非常有限。 我国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政治、法律等政策措施,培育相应的环保社团,促进环保社团的健康发展。
(三)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诉讼权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依据我国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其基本权力,在公共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时,无论实施这种侵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普通公民,必要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都是符合其角色特征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行政决定违法,并侵害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没有具体行政相对人。第二,行政决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侵害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利益,相对人不起诉。第三,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受害面光,影响范围大。第四,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其他案件。[14]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弥补了环境利益保护的真空。
构建上述三个主体使其成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促进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但在实务中要使得这三个主体都能提起诉讼是比较困难的。我国传统文化不提倡诉讼,儒家的“无讼”、“息讼” 观念千百年来对国人影响至深,人们还是怕打官司,不愿去法院,而现在对于公民要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种“民告官”的诉讼就更难实现了;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能够敦促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作出合理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令行政机关对其不合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作出改正,使得环境公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但是,检察机关的任务职责繁重,主要负责违纪监督和司法监督,和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而无暇监督环境公益方面的案件,可行性低。笔者认为环保社团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其有着强烈的公益性的价值观,更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赞同和认可。其次,环保社团比较独立,有着自己的经济来源,而不会受制于某一利益团体,在诉讼中能够排除私利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