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活动中,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管理活动中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城区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成立长治市城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实施对全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区监委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对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日常工作,对本级行政领导和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坚持教育、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完善行政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建立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为有权向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秩序、岗位职责的建立、运行及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情况;
(三)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计划、管理目标的落实及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依法行使职权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的效率、效果情况;
(六) 完成上级安排、本级领导交办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七) 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page]
第九条 工作机构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调研选项、计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信息收集、理论研讨,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问题的落实;
(四)负责受理行政效能监察问题的举报投诉,调查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成果核定、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承办奖惩事项。
第十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照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各行政机关要围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行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或根据上级交办、群众反映、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筛选,选择影响行政效能和行政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写出立项报告,填写立项审批表,经本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制定方案,分步实施。立项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要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负责指导推动,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人员和责任要求。实施中要按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三)完善制度,监督整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也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通报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限期整改的意见。对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
(四)考评验收,严格奖惩。依据行政效能监察立项审批所确定的目标要求,对监察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整改措施、流程再造以及改进后的实际效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定,对发现的勤政典型、有功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违纪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由监察部门下达《监察决定书》。
(五)规范管理,立卷归档。行政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应本着一项一卷的原则进行立卷归档,立卷材料包括:立项报告、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综合考评情况、总结报告、行政效能监察成果统计表、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以及原始书证等相关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同时,要向上级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报送总结。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奖惩,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提出。
[page]第十二条 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勤政先进典型,应当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行政效能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监察部门可建议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政令畅通,政绩突出的;
(二)科学决策,严格管理,自主创新或提出合理建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勤政,行为规范,群众满意的;
(四)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的;
(五)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形象好的;
(六)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七)其他行政效能政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中的表彰奖励,遵循公务员法和区政府有关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过错,是指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page]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 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八)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违背有关方针政策、上级决定、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行政不作为,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贻误工作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人为加大难度的;
(五)应当纳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或者纳入的事项不按法定条件和时限办结的;
(六)不文明执行公务,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廉洁从政规定,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严重,借机吃、拿、卡、要、报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正确履行职能,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的;
(九)不依法行政,盲目决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纪律和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的行政效能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责任者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行政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本级行政机关在系统内部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通报;对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在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延长期仍无明显改进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离岗位、降职、辞退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受理,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具有下列权力:
(一)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page]
(三)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事业单位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事业利益造成损害的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五)向行政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六)对阻挠、干扰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与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并作为考核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分局都要
第二十六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市城区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