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体制须改革 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更新时间:2019-10-29 13: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建议或意见类别(单选):国家法(含宪法,组织法,刑法,诉讼法)建议或意见主题:民诉法执行体制必须改革,应尽快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主要理由:关于《民诉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现将关于《民诉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送上,请参考。一、再审程序修订草案第181条第一款

建议或意见类别(单选):

国家法(含宪法,组织法,刑法,诉讼法)

建议或意见主题:

民诉法执行体制必须改革,应尽快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

主要理由:

关于《民诉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

现将关于《民诉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送上,请参考。

一、再审程序修订草案第181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修改理由:防止只审不结,无限拖延。

二、执行程序总的建议即是:把民事执行权从人民法院剥离出来,实现审判、执行的真正分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建议修改理由: 1、法院管执行与其中立性的司法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应该实行审判、执行的真正分离,属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2、从当前涉法涉诉案件频发的现实看,法院应该集中更大的精力、更多的时间抓好审判工作,切实解决审判不公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不是抓权不放。

3、实行审判、执行的真正分离,有利于解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当法定执行机关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甚至要求国家赔偿,而现在法院管执行,当事人可以说告状无门,总不能起诉法院吧。所以说,把执行权剥离出来,也是给当事人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4、实行审判、执行的真正分离,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司法中立形象。 5、如果人民法院建立起上下垂直领导的执行体制,涉嫌违背宪法。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监督关系实际上体现了老一代司法领导的政治智慧,有利于防止出现一审即终审这样难于纠错的弊端出现。

具体修改建议:

(一)、修订草案第20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定执行机关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定执行机关执行。”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定执行机关执行。

(二)修订草案第210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修改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法定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定执行机关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定执行机关申请复议。”

(三)、修订草案第211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建议修改为:法定执行机关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定执行机关申请由其他法定执行机关执行。上一级法定执行机关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定执行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机关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定执行机关执行。”

(四)、修订草案第212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修改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定执行机关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转呈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也可直接向的法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修订草案第213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建议删除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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