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
更新时间:2019-10-2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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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协助执行。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
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协助执行。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应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
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受委托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院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
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
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作出中止执行的规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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