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更新时间:2019-10-29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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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
1、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
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
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被执行人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5、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业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被撤销的;
9、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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