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该如何执行
更新时间:2019-10-29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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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探视权不同于一般强制执行权利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探视权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获得的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探视权案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
探视权不同于一般
强制执行权利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性,探视权权利人通过行使探视权,获得的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不能获得任何物质上的权益。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
探视权案件之所以需要执行,往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思想障碍。同时,此类案件还会涉及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所采用的执行方法、手段妥善与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大影响。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使
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一项
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耐心细致作好说服工作。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已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辞等。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具体的财物和行为,而不是人本身。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安排未成年人与权利人相见,是一种“交付”行为,但由于这种“交付”的现象“有血有肉”,在法律上是享有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只能采取
间接强制的方法。
笔者认为,其基本手段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运用停止侵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二是执行人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三是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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