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行政处罚时效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9-11-13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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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2004年5月,我市一家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外借款几百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随即归还,次日办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10月份被发现。在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上,

  案情:

  2004年5月,我市一家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向外借款几百万元,在取得“验资报告”后随即归还,次日办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10月份被发现。在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应对其依法查处。理由是,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另一种是,不再处罚,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如不改,对其变更登记予以撤销。最后,我们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评析:

  时效制度在我国三大法律体系“刑法”、“民法”、“行政法”中均有规定。大家通常都知道:债权超过2年不去行使,就会丧失胜诉权,这是时效制度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那么“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又是怎样呢?《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是这样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对该条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的起点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完毕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追责时效。

  2、时效的期间

  二年。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追究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时效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

  3、何谓“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1)连续状态,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比如长期出售伪劣商品作为谋生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连续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从总体上看,处于一种连续状态,视为一个行为。

  (2)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再比如,无照经营,从开始起至被查处至,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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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不服单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救济:一是直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三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则可在十五日内再向法院起诉。 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特别地,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若超过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提起诉讼,或者对于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将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