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的哥窝赃处罚五万元 钱财系其亲戚转出
更新时间:2019-11-1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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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李阳通讯员占涛报道:武汉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陈某窝藏别人的赃款12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陈某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处罚金5万元。据黄梅县人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李阳通讯员占涛报道:武汉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陈某窝藏别人的赃款120余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陈某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处罚金5万元。
据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1月6日,汉口火车站财务科长耿某(女,已判刑)得知其单位领导经济案发后,担心自己也会暴露,遂与其丈夫商量决定将家中财物及存款转移。
次日,耿某打电话叫来其姨侄陈某,由陈某开出租车从多家银行取出涉案赃款人民币120余万元,美元2万余元,取款后,又到陈某家将上述钱款打扎成捆。耿某当时告诉陈某,其单位领导出事了,这些钱放在家里不安全,要求以陈某的名义,将钱款存到银行。
2005年1月10日和13日,陈某帮耿某将120余万元人民币、2万余美元以及部分金银首饰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放在武汉市永清街某银行、西马路某银行、青年路某银行的保险柜中,并打电话告诉耿某。
耿某案发,上述赃款被全部查获并追缴。
该案由上级检察机关指派黄梅检察机关公诉,黄梅检察机关于2006年10月20日提供公诉。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耿某的款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罪。由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黄梅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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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一朋友的亲戚因为绑架罪被判六年监禁,请问律师二审可以减刑吗?
"您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绑架案件进行二审后,能不能获得减轻判罚,要依据一审量刑是否准确而定,如果量刑准确是不会改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