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判一年一个月)

更新时间:2019-11-13 20: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惠检公刑诉[2004]220号被告人黄x金,外号蚵仔,男,1969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69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

  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惠检公刑诉[2004]220号

  被告人黄x金,外号“蚵仔”,男,1969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69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头163号。因本案于2004年3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5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云,外号“亚地”,男,1970年6月8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7组鱼亭街6号。因本案于2004年3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波,外号“亚肥”,男,1976年5月17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605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庄村后堡自然村。因本案于2004年3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0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丰,曾用名黄主丰,男,1970年6月5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原系东园村联防队员。因本案于2004年4月3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3月17日上午,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到所辖县道307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通行费稽查工作时,发现了被告人黄x金驾驶的闽C75075小轿车有拒缴锦厝收费站通行费、强行通行达25次的记录,遂拟按规定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扣车手续时,被告人黄x金打电话向车主郑x山(另案处理)告知情况,后又拒签车辆暂扣凭证。郑闻讯即从惠安城关雇出租车赶往东园。郑x山一到扣车现场后即将坐在闽C75075小轿车驾驶室内的稽查队长林彬彬强行拖出,并对林进行殴打。被告人黄x金、黄x丰、黄x波和黄亚福(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开始分别对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等稽查人员进行暴力殴打,至东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才停止。后黄x金用汽车备用钥匙将闽C75075小轿车开走。经法医鉴定:林彬彬的伤情为轻微伤(三处)、陈全艺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陈双进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pag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泉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完成,并致三执法人员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王x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二、黄X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

  尊敬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X芳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黄X云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经过对案情的全面研究,特别是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可以坚定地说:黄X云无罪,泉州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是在暴力执法、违法行政。

  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前,我们先来了解妨害公务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此罪的犯罪构成看,此罪具有以下特点:

  A、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不构成本罪。B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执行,即所进行的活动确属于他的合法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超越自己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者滥用自己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他人的阻止,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C 、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体言之,必须是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D 、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一、 关于控方出示的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

  1、关于泉州市公路局盖章的,试图证明林X彬等六人身份的《证明》 (见卷宗227页)。

  林X彬等六人与泉州市公路局是隶属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等于由老子给儿子证明什么东西,有什么可靠性!控方若要证明林X彬等六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必须出示人事局或组织部开出的《干部身份证明》,才能认定,但控方不能提供。同时,该《证明》已直接反映出泉州市公路局承认林X昌、颜X尚、陈X艺三人属无证人员。林X彬、刘X伟、陈X进三人只列执法证号,在法庭上控方不能出示三人的执法证原件或加盖发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也不能认定此三人具有执法资格。林X彬在公安机关对他的《询问笔录》(见卷宗第144 页)中承认他只有初中文化水平 ,不符合《福建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 "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才能参加行政执法证考试"的要求,即使是林X彬有什么执法证,是怎样得来的也值得怀疑。[page]

  2 、从控方在法庭上播放的录像来看,根本不能证明闽C75075冲关。录像中不但看不清有该车的车牌,连黑色的‘沃尔沃’小车都没有,能起什么证明作用?

  3 、关于委托机关是泉州市交通局、受委托机关是泉州市公路局的《交通行政处罚委托书》。从内容看,委托的内容是行政处罚权,并不是扣车权;签定该委托书的日期是2004年元月1日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该日是元旦,是公众假日,两个机关会不会上班?会不会为了签定这个委托书而特别上班呢?是否不是那天签定的而是之后补签?甚至是在发生了3.17事件之后才补办的呢?这里面的程序很值得怀疑。

  二、泉州市公路局是不是依法执行公务? 有无扣车权是核心,如果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那么本案的被告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的公务,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泉州市公路局有没有扣车权呢?我们认为它没有扣车权,其扣车行为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并在扣车之后还强行开车更是错上加错。理由如下:

  1、泉州市公路局执法行为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它是否具有法定的职权,这是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要件, 没有法定的权限根本谈不上依法执法。 所以对没有法定的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所谓执法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甚至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赋予泉州市公路局对欠缴通行费的车辆拥有扣车权,但是现实中该单位已行使了,这种超越职权的行为必然导致其扣车行为无效,也必须停止和纠正。 故在本案中,泉州市公路局行使扣车权这种强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权限,实施扣车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支持,显属违法执法。

  2、《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存在的“对无有效公路规费的收讫标志可暂扣车辆”这么一个规定,如果在座的同志对《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进行通读的话,就会很清楚这样的一个事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针对的不是通行费,而是针对养路费。

  我们希望不要断章取义、机械地看该《条例》第2条的规定,而是要通读全篇才能领会到真实的涵义。因为根据该条例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车辆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这三种规费,公路稽征机关都是向交纳人开具缴费凭证的,而不是发给《公路规费标志》的。那么根据该《条例》第2条规定除去上述3种规费以外,只剩下养路费和通行费这2种了,那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所指的是养路费呢?还是通行费呢?甚至是两种费都包括呢?如果大家擦亮了眼睛就不难发现,上面所说的问题是不攻自破的,那就是收费站的设立就印证了我这个观点。如果《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包括了通行费的话,那么公路部门就无权设站再收取通行费了,如果公路部门在无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站收取通行费更是违法, 这样做法跟设收费站抢老百姓的钱有什么两样呢?危害是何等的严重呀! 广大的群众早应该向媒体举报,同时也有必要请求有关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追究乱设收费站的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了。但为什么广大群众没有这样做呢?党政法部门司法机关没有处理锦厝收费站,而保留着它在那里合法地收费呢?因为这个收费站的设立已向全社会公开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是不包括通行费的,而需要另设立收费站来收取,这也是锦厝收费站合法存在的前件,有关部门没有撤销它的理由。我想公路部门在当初设收费站的时侯已知道《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是不包括通行费在内这种情况的,也是后来收费站建成后公路部门向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理由,同时省物价主管部门也是考虑到《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中是不包括通行费在内才批给收费站《收费许可证》的。现在我们反过来看这个问题,如果《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中已包括了通行费的话,那么收费站是不可能设立的,当初公路管理部门向省物价局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也是没有理由的,同时省物价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发给它《收费许可证》的,所以在《公路规费收讫标志》 不包括通行费这个问题上,道理是一边倒的,无容再争论,同时,现实的做法已经清楚地解释了《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真正的涵义。所以,泉州市公路局个别执法人员仅仅依据该条例第2 条和第20条的规定实施扣车,是故意曲解《条例》。我这样说不是在攻击他们,贬低他们,而是对泉州公路局个别执法人员的所作所为在泉州地区引起的负面影响感到伤痛。[page]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林X彬是一个初中文化水平的人竟然当上了泉州市公路局稽查队队长,他的执法水平有多高?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理解有多透彻?以及他的执法证是如何取得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质疑的,虽然这些不是引起本案的直接原因,但是它对如何正确执法,怎样才是正确的执法却有密切的联系。试问有没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能当上法官检察官的呢?

  3、也请在座的想一想,每一次过收费站交完通行费后,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出的是《公路通行费征费票据》,并不是《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现在请大家看一看我手上这张《通行费征费票据》,请问它能不能当成标志。能不能把它当成公路收讫标志贴在汔车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下角那个地方.如果能,请问又有谁把它当了标志贴在挡风玻璃上呢?把它当成标志贴在挡风玻璃上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大家是可想而知的。

  4、《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中“对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可暂扣车辆”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因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任何公路部门对欠缴通行费的车辆拥有扣车权,具体到《公路法》也没有赋予任何公路部门对欠缴通行费的车辆拥有扣车权,这个规定严重地违反了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的基本法理,是一个无效的规定。国家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性和统一性, 十分重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关系,总之,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否则违背的部分是无效的,不管下位法是哪个机关制定的,也不管制定的过程中有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只要存在有下位法条款违背上位法的即无效,是无条件的,没有可商量的余地的。本案中具体表现福建省制定的地方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否则无效。结合本案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公路部门拥有扣车权的情况下,虽然《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公路部门对 "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有扣车权“也是无效的,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而在庭审中公诉方第二轮的发言,令我感到悲痛,其中有一段讲到”《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福建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其规定适用于福建全省,‘对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可暂扣车辆的规定’是合法,在该条例未修之前均应无条件执行”。 我们认为,公诉人的发言是对法律不负责的,根本不考虑到地方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如果我国各个省份的地方法规中都存在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定,那么国家的法律怎能贯彻下去呢?对该发言我们真是越想越感到可怕。

  三、泉州市公路局执法程序违法,具体表现执法车没有车牌,执法人员强行开车,没有告知处罚的依据理由及被处罚人应当具有的权利,没有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就直接地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page]

  1、一辆没有车牌的所谓执法车,是可以误导人们认为它不是执法车,车上的人也不是在执法,甚至是那些人根本不是执法人员,本案的涉案人员并不熟悉这些执法人员,所以基于这些方面涉案人员对执法人员是不是在执法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在这些人表示要强行扣车就是拒绝也是合法。但是涉案人员不单没有拒绝,反而同意按执法人员的要求把车开到其指定的地方,不同意林X彬开车是有理由的:其一,在这个地方近些年来存在有人冒充公路执法人员,以扣车方式抢走汽车的现象;其二,涉案人员不熟悉这些人的身份,一辆价值70多万元的贵重小车的锁匙能随便交给他人吗?所以黄培金坚决要求自己开车是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表现,也是配合执法的表现,对后来纠纷的引发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林X彬却要抢锁匙由他自己来开,他的行为目的是进一步扣车,继续违法执法,林X彬的行为由于执法手段违法,更使其执法行为错上加错。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就是执法人员拥有扣车权,正确的做法也是由执法人员用其执法车,通过拖车的方式把被扣的车安全拖到指定的地方,而不是由执法人员直接把车开走。请问泉州市公路局有哪条法律赋予你拥有这种职权,所以这种做法是行政执法手段违法的表现,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进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行处罚之前,不依照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等规定,泉州市公路局执法人员根本就没有按法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上严重违法。

  2004年3月9日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关人员扣押郑X山车主的闽C73444车后,在驾驶员的极力要求下才开出这份编号为0008946的《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和2004年3月17日开出编号为0008933的暂扣闽C75075凭证(该凭证还没有交到当事人,就进入扣车程序)也同样地反映了执法中存在违法程序的情况。首先,从《暂扣凭证》编号就可以反映其执法程序违法,暂扣凭证是乱开的,(3月9日的暂扣凭证号为0008946,3月17日的暂扣凭证号反而是0008933,有理由吗?);对扣押两辆车事由上,仅写“欠缴规费”,没有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规费,属于扣押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情况;其次,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没有对外执法主体资格(指扣车资格);还有执法人员一栏中只有编号,没有签名,签署不规范,且无法证明该签署的编号是不是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人员?该编号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证?在此暂扣凭证的使用说明中指出:“本证须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方有效”的规定。而泉州市公路局的做法与程序规定要求大相径庭,这不仅是程序违法,也是把他们的执法水平暴露无遗.从另一侧面也反映了泉州市公路局一贯的做法,这与现在举国上下都在大力学习《行政许可法》,倡导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大环境大气侯格格不入。反而在事后为了掩盖其程序违法这些事实,竟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关于暂扣证无签名的说明》来推卸责任,其中该说明的第二条理由是这样的:“为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当事人的报复行为,故没有在暂扣凭证上签上姓名”这么荒唐的理由。请问大家如果这样都行得通的话,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可以不写法官的名字而直接写上法官的编号了?请问这样合不合法呢?[page]

  3、泉州市公路局执法人员直接扣车,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剥夺了被处罚人的司法求助权。按《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把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申请了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行使司法求助权了,行政机关必须待复议的决定生效或法院的判决生效了,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权的。本案中泉州市公路局还没有对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就直接扣车不仅仅是程序违法,还剥夺了当事人的司法求助权,甚至还行使了人民法院神圣而独有强制执行的司法权.这是何等的荒缪呀!同时也有必要让统计部门去统计一下,在泉州市地区有多少公路规费行政处罚案是由法院去执行的,又有多少是由公路部门通过自己的非法手段处理完的。很明显本案执法人员扣车实际上是实现罚款的手段,他们不是通过合法方法去实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而是以违法的手段去对待当事人,在扣车以后逼当事人交罚款,这也是在泉州地区扣车非常普遍的根本原因,也是部门利益在背后驱动所致,他们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泉州市公路局在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违法扣车,执法程序存在诸多不合法处。

  四、被告人黄X云到底有没有打人,我尊重其在法庭上所作辩解,不想占用法庭的时间去讨论“有没有打人,或怎样打人”这些问题 ,就是有证据证明他在现场打了人,也正如黄培金律师前面所详细论述的那样,这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传统观念中,一些人认为不管公务员所作所为是对还是错,打了公务员就是违法”,这是十分错误的,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老百姓对违法行政没有防卫权的话,那就等于对违法执法的默认、纵容和支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赋予老百姓对违法行政正当防卫权是对其有效的监督,更能促进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本案中,可能有些被告人说了一些不真实的话,但是,这不应影响法官对本案定性的判断,不能成为入罪他们的理由,到底被告人黄X云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我们也常换位思考,如果今天我站在公诉人的位置,去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们觉得找不到任何的理由,更不用说入罪他们。今天出庭不仅仅是为被告人黄X云辩护,履行律师的职责,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去推动泉州市公路部门依法行政, 符合党中央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page]

  综上所述,对本案的定性是一起 "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黄X云根本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对他作出无罪判决。请旁听的群众好好地等候法院公正判决的到来,相信法院也会排除一切行政干预,作出公正判决,因为有法律支持,有人民群众支持,有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家媒体的支持,更有好几家电视台把今天庭审的全过程拍了下来.控辩双方庭上的所言将会公示于众,让社会去评说的。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4年7月15日

  三、关于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接受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进行专家法律论证。鉴于此案不仅涉及刑法问题,而且也与行政法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分别邀请了两个领域的教授、专家组成专家组。到会参加此次论证会的专家名单如下:

  刑法教授、专家:

  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曹子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欧阳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行政法教授、专家: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专家们认真地审阅了委托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司法文书、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等材料,在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研讨和论证基础上,一致形成以下意见:

  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培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

  具体论证意见如下:

  一、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的核心是其针对的泉州市公路局是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是依法执行公务,则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则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无罪。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相关行政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在当事人欠缴通行费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采取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依据是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虽然《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有与拖欠公路规费有关的暂扣车辆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对欠缴通行费并没有适用力,且该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嫌疑。[page]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公路稽征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从本条的规定看,采取暂扣车辆这一强制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所扣车辆“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但综合分析该条例的内容和内在逻辑,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应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车辆注册后,缴费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及‘两金’;公路稽征机关应发给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和相应的缴费凭证。”第11条第2款规定:“经核准停驶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应收回规费收讫标志,停征车辆停驶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及‘两金’。”第13条规定:“缴费人应将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放置在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下角,没有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适用于公路养路费。而该条例第14、15条也明确规定通行费不采用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形式,而采用收费票据形式。该条例第14条规定:“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悬挂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确保收费车道安全畅通,并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第15条规定:“车辆通过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时,应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出示有效凭证,禁止强行通过。”

  同时,在《公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相关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车辆这一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却授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车辆的权力,扩大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

  因此,本案中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

  二、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

  从泉州市交通局授权泉州市公路局执法委托书内容看,委托的内容限于行政处罚权,而并不包括实施扣车等行政强制措施。泉州市公路局在执法时所采取的扣车强制措施,超越了受委托的权限范围,构成违法。

  另,因任何交通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即使委托书包括扣车权限,此委托书亦无法支持扣车的合法性。[page]

  另外,专家已经注意到辩护律师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闯关”、泉州市公路局开出的NO 0008933《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违法、涉案人员没有妨害公务故意及其在案中的打人行为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的抵制抗争等辩护观点,但均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强行开车、强行扣车,明显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黄培金等全部涉案人员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专家签名:

  欧阳涛 陈兴良

  曹子丹 赵秉志

  马怀德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四、黄 X 云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本人黄X云,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于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鱼亭街6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8月5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成立妨害公务罪。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04年8月5日宣判的(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为其定性属彻底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无罪。

  事实与理由:

  这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搞得复杂化,导致一审错判。在2004年8月5日下午宣判时,入罪并重判的判决引起100多名旁听群众的强烈抗议,法院出动40多名法警和武警维持秩序,经过半个小时才平息混乱,但愤怒的人群仍然徘徊在法院门外,久久不肯离去,一定要向法院讨个公道!如此群情激昂少见!

  我的辩护人说,对法警们辛苦工作亦要表示同情,但对完全无视法律、违背民心的不公判决感到惊讶和悲伤;同时,他满怀信心地说,对这起正义完全在我们一边的案件,公正判决迟早会到来!

  我的家属对判决也很不服,对这起不公判决,村里已有400多名群众准备逐级上访至中央,一定要讨回说法。

  我看过2004年7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针对该案出具的专家意见书,更加坚定了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的决心。

  该法律意见书说明什么?

  其一、论证会级别高,专家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法学院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六大权威机构,是我国刑法学、行政法学领域的代表人物。其中赵秉志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正案小组的主要成员;马怀德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主要起草人。

  其二、与会专家高度一致认为: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我们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page]

  其三、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已对该案作了全面论证,彻底否定泉州市公路局执法的合法性。

  但鉴于本案为行政干预下,司法不能独立的错判,仍然具体陈述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的根本错误在于认定“泉州市公路局及其执法人员是依法执法”。

  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泉州市公路局对欠缴通行费车辆有扣押权。实际上,泉州市公路局的确没有扣车权,本案是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引发,他们的行为属“违法行政”,并非“依法执行公务”,我们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无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犯罪构成规定看,此罪有以下特点:

  A、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不构成本罪。B、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的职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即所进行的活动确属他的合法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其他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受到他人的阻止,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C、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是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D、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泉州市公路局是不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没有扣车权是核心:如果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那么他们在本案的行为是违法行政,我们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的公务,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泉州市公路局的确没有扣车权,其扣车行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强行开车更是严重违法:

  其一、《行政处罚法》和《公路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没有赋予任何公路部门对欠缴通行费的车辆(包括闯关车辆)拥有扣押权。

  其二、从《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公路稽征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 "的规定看,公路部门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所扣的车辆”无有效的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但综合分析该条例的内容和内在逻辑,正如专家意见所言,“公路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page]

  其三、从《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4条“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在车辆收费站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悬挂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确保车道安全畅通,并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规定看,缴交通行费的凭证显然是通行费征费票据,与缴交养路费的收讫标志完全不同。如果收讫标志包括通行费,那么,收费站就没设立的必要了,不能设收费站收费,现实中收费站的设立,已向社会公开了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并不包括通行费的事实。

  其四、也正如专家意见所言,上位法没有赋予公路部门拥有扣车权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该地方条例却规定“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可以“暂扣车辆”,扩大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

  二、一审判决另一个根本错误在于认定“泉州市公路局依法受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行使《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行政处罚权”。

  实际上,此所谓委托书根本无法支持泉州市公路局扣车行为的合法性,更掩盖不了强行开车的违法性。一审判决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措施权混为一谈,错误认为委托行政处罚,泉州市公路局就可以扣车了:

  其一、因为任何公路部门均无扣车权,即使委托扣车亦无效。

  其二、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泉州市交通局属行政执法主体,其执法权限来源于该条例的规定,泉州市公路局是受托单位,其权限是来源于泉州市交通局的授权,受托单位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执法,超出授权范围的执法行为无效。从委托书内容看,委托的内容是欠缴通行费的行政处罚权,并不包括实施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注:泉州市交通局也明确没有委托扣车权),显然泉州市公路局扣车行为超出了委托的权限,作出了超越职权的扣车行为,因而无效。

  其三、委托书签定日期是2004年1月1日,值得怀疑:该日是元旦,两个机关最高领导会不会特别加班签定该委托书?

  三、一审判决还有一个根本错误是采纳了“泉州市公路局出具的一份《证明》”来“证明林X彬等六人具备合法执法人员的身份”。

  该《证明》能证明什么?

  其一、林X彬等六人与泉州市公路局是隶属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也是本案的所谓受害者,由泉州市公路局来证明林X彬等六人的身份,等于由老子给儿子证明什么东西一样,有何可靠性呢?[page]

  反而该《证明》恰好证明:泉州市公路局承认了林益昌、颜清尚、陈全艺三人属无证人员。林X彬、刘贤伟、陈双进三人只列执法证号,在法庭上控方也不能出示三人的执法证件原件或加盖发证机关证件专用章的复印件,也不能认定此三人具有执法资格。

  其二、控方在一审庭审中不能提供由人事局或组织部出具的林X彬等六人的“干部身份证明材料”,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林X彬等六人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不具备,更不用说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身份。

  其三、一审判决在第8页讲到有什么行政执法证件的复印件,试图证实林X彬、刘贤伟等人职务及持有执法证情况。一审庭审表明,根本没有行政执法复印件!已有不少于二台录像机全程录入一审庭审情况,庭审质证等控辩双方的发言已被固定下来,无论控方背后采取什么小动作,如补充什么证据都是图劳的,无法歪曲已固定的庭审实况;必要时,我可以让辩护人提供或公开一审庭审全程的录音录像。更何况在这个案件中,证据充不充足、确不确凿根本没有多大意义,而焦点在于:

  对林X彬等人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这一不争的事实如何理解,也就是到底属“依法执行公务”还是“违法行政”的问题。

  四、一审判决还存在错误采信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错误理解“冲关统计表”证明力等诸多问题。我相信其他上诉人都已讲到,在此不再展开,我还想补充二点:

  其一、一审判决在第9页认定的“(25)破案报告及《投案自首呈报审理表》,证实被告人黄X云于2004年4月2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明显错误。其中的黄X云应是黄文丰。这绝对不是简单的笔误,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司法文书,竟出现如此明显错误,从侧面透视审方根本没有认真对待本案,有何人权保障可言?可以说,他们一定程度上在随意玩弄着人民赋予的神圣刑事司法权!

  其二、一审庭审时黄培金的辩护律师郑重指出本案存在严重超期羁押问题。我要求贵院审理本案时对超期羁押期间控方提取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我被刑拘的开始日期是2004年3月30日,执行逮捕日期是同年5月10日;黄阳波被刑拘的开始日期是2004年4月5日,执行逮捕日期是同年5月10日;黄X丰被刑拘的开始日期是2004年4月3日,执行逮捕的日期是5月10日。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控方出示延长刑拘期限批准手续,控方无法出示。根据法律规定,均已严重超期羁押。

  在此我郑重请求贵院帮助我洗雪冤情,还我公道,尽快改判我无罪,并立即释放。[page]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X云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五、黄X云等妨害公务案二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

  尊敬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主审郭X新法官、本案其他合议庭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我受黄X云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培金、黄X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X云辩护。我们在接手该案后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学理著述和权威判例,征询了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说对此案十分了解。本着依法辩护和履行律师职责,于2004年7月15日出席一审的庭审,并在庭后提交了“一审辩护词”, 于2004年8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国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培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虽然一审法院还没得及参考“法律意见书”就作出了一审判决,但这份专家论意见书已对该案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论证,并一致明确得出全部涉案人员无罪的结论)。

  在二审阶段,我们于2004年8月13日向贵院提交了四位上诉人的“刑事上诉状”;于2004年8月23日向贵院提交了“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

  上述意见对本案的相关问题已作了十分透切的分析,敬请贵院通览全部资料,慎重审视控辩双方的观点,对本案作出公正的、无罪的判决。我们再次强调坚持上述资料的意见,在此不重复主要是不想占用阁下太多时间。现针对最新情况,发表如下补充意见,敬请贵院给予充分考虑:

  一、首先,说说一审判决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等问题。

  (一)事实方面:

  1、一审庭审及判决书均重点围绕有没有打人及怎样打人这些环节展开,对泉州市公路局有没有扣车权、执法人员有没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有没有违法等本案核心问题基本忽视,这是造成本案事实不清,一审错判的重要原因。姑且有关于打人问题本身认定事实不清(在其它文书中已详述),其实,泉州市公路局的确没有扣车权, 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违法。这些方面,“一审辩护词”、“刑事上诉状”和“专家法律意见书”已透切论证,相信其他辩护律师也重点论证了,在此不展开。

  2、一审判决故意避开了“林X彬强行扣车、强行开车,抢司机车锁匙,强行进入小车驾驶室并损坏小车空调出风口,至今尚未返还车匙”的违法事实,这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的另一重要方面。这关系到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行为如何定性,直接影响到全部涉案人员针对的是不是“依法执行的公务”,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相信贵院已经高度注意到这些重要的事实,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还是在此说说一审庭时对此事实的质证情况。[page]

  这些事实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中清楚确认,控方出具质证的“林X彬的证人证言”及“黄培金的供述”也互相印证,控方在法庭上更是十分明确承认“林X彬强行开车、强行扣车”这执法行为 。控辩双方对“林X彬他们要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适用法律方面:

  一审判决认定“泉州市公路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件后,欲暂扣欠缴通行费的涉案闽C75075车辆,符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定,行政执法依法有据”。(见一审判决书第10-11页),一审判决引用法条没有依法指出依据该条例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而是十分笼统含糊,显属违法。

  (三)程序方面:

  1、错误采信未经质证的蔡X杰、曾X坚的证言(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2、错误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见一审判决书第8页)。

  一审庭审中,控方根本就没有出示上述证据,如果贵院认为有必要了解一审庭审的过程,我们可以随时提供一审庭审的录像。

  3、一审判决对四个被告人的五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作出任何回应,而是以一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不讲理地全部驳回,根本不说出为什么不采纳的理由。不讲理的判决是对法律和社会的鄙视!

  4、一审判决对“黄X云、黄阳波、黄文丰三被告超期羁押问题”不作任何解释。一审法院不是不知道存在超期羁押,在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已向法庭着重陈述了该问题,并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同时要求控方出示延长刑拘期限的批准手续,但控方不能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超期羁押。一审法院故意避开,是迫于检察院的压力而置法律于不顾。

  二、关于收费站的合理性:

  虽然涉案的锦厝收费站现在还是一个合法的收费站,经过该收费站还是要缴纳通行费,但从数百名当地群众联名的“关于福建惠安县锦厝收费站存撤和惠安法院将一起典型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的受害农民黄培金等人错误入罪妨害公务重判,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者反成了‘英雄’的情况反映函”可以得知:该收费自1998年设立以来,给三镇经济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它象一个大闸门紧紧叉住三镇的交通咽喉,对进入三镇的车辆均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小车4元,小货车6元,小客车10元,大货车15元)。这样,虽然一次是几元或十几元,但天天要交,每次都得交,长期如此,所支出的是不小数目。收费站如一座大山压在当地群众身上,额外增加了负担;同时也严重妨碍了当地招商引资,延缓了经济增长步伐。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对此收费站早有怨言,但一直压抑在心底,生怕向上面反映会遭受打击报复,所以怒而不言,现在当地群众已把情况反映给各个部门领导,锦厝收费站的存撤问题现在已引起了高层的高度关注。[page]

  有关媒体报道采访反映,当地的群众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同感:锦厝收费站是妨碍当地经济发展的瓶颈,撤销不合理收费站是迫切愿望。大多数人都认为此收费站收费再不合理,应立即撤销,它已丧失存在理由。

  其一、这条“乡镇公路”建设资金大部分为华侨无偿损赠,仅有小部分为政府出资,还有一部分为贷款,而贷款2003年年底已还清。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站已失去存在依据而应撤销。

  其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县城至辖区乡镇的“乡镇公路”应完全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不能设站收费。当初以贷款融资方式修路,设站收费还贷,群众表示理解,但还清贷款后仍保留收费站很不合理。

  其三、近年,在惠安县人代会上,已有两届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撤销该收费站。收费站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的严重性,已到了非讨论不可的时候,收费站问题已引起与会人大代表们高度关注。当地群众更有切身体会,也深刻意识到锦厝收费站的存与撤是一个急需明了的问题。

  由于锦厝收费站已给当地的群众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当地的民意在沸腾, 强烈要求撤销锦厝收费站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当地群众大多数人认为收费站的收费不合理,而该收费站的不合理收费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贵院公正的判决对顺应民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很有帮助。也能体现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

  公正的判决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们深信:贵院高素质的法官一定把握好人民赋予的、神圣的刑事司法权,排除行政干预,独立审判,对本案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对黄X云作出无罪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泉刑终字第69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金(外号“蚵仔”),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溪头163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 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云(外号“亚地”),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鱼亭街6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page]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波(外号“亚肥,),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摩托车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后堡自然村。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4月5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游良舜,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丰(曾用名黄主丰),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4月2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孝刚,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4年29日作出(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17日上午,泉州市公路局车辆费征收办公室—(下称通行费征收办)工作人员林x彬、陈x艺、陈x艺、刘x伟、林x明、颜x尚等6人统一着装,佩带标由林x彬带队,乘坐车牌号为闽CK8575的公路通行费稽征车辆到所辖县道307(杏秀)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例行通行费稽查工作时,发现了被告人黄x金驾驶的曾多次厝收费站冲关不缴通行费的闽C/75075小轿车,林x彬等稽员即驾车尾随该车并用车载扩音器喊话,责令闽C/75075车接受检查,该车行驶到距惠安县公安局东园派出所往泉州后桥方向约200米处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当稽查人员拟按规定75075小轿车采取暂予扣押措施时,被告人黄x金打电话况告诉车主郑x山(另案处理)。郑闻讯即从惠安城关雇车赶往现场。同时打电话叫其内弟黄x云等人到.现场,被告人黄x波、黄x丰闻讯也先后赶到现场。郑x山到现场,即走向闽C/75075小轿车边将坐在该车驾驶室上的林x彬强行拉下车,并开拳对林进行殴打。被告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和黄亚福(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开始分别对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等稽查人尽进行暴力殴打,造成林x彬受伤昏迷倒地,其他稽查人员不同程度的受伤,准嫌违规车辆闽C/75075小轿车被被告人黄x金当场开走的后果。经法医鉴定:林x彬的伤情为轻微伤(三处),陈x艺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陈x进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被告人黄x丰于2004年4月2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泉州市交通局委托泉州市公路局行使《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处罚权。委托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page]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x彬、陈x进、陈x艺、林x昌、刘x伟、颜x尚陈述,分别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们由队长林×彬带队,乘坐泉州公路局的稽征专用车闽CK8575号车从泉州后渚大桥到惠安县执行公路通行费稽查任务。在县道杏秀线查获一多次在锦厝收费站冲关不缴通行费,车牌号为闽C/75075的小轿车,当拟依法对该车采取暂扣措施时,遭到车主郑x山、驾驶员黄x金等人的围攻、殴打,林x彬当场被打昏倒地、其他稽查人员也不同程度被打伤,当天的稽查工作被迫中断,查获的违规车辆被黄x金当场开走的事买。2、证人郑x山证言,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的闽C/75075小轿车由驾驶员黄x金驾驶,在距东园派出所约300米处,被泉州公路局稽查人员查扣,黄x金有和他们拉扯、对打,当时黄x波有在现场并受伤,林x彬嘴角有流血等事实。3、证人庄x伟证言,证实从去年到今年电脑记录上就可以看出闽C/75075号车已冲关26次,认定该车冲关的行为是多次无缴费采用逆道通行、有时则是趁前面缴费车辆通过时栏杆尚未放下高速通过。车辆冲关现场记录是由收费站稽查现场执法人员执行,然后交给站里的稽查办公室统一输入电脑,冲关次数达10多次以上的车辆就上报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由通行费办对多次冲关的车辆进行集中整治。有一次他在锦厝收费站值班时,有一辆闽C73444红色商务车从站驶向东园方向,该车无缴费就从逆道通行,他在通道边准备拦,该车没有停就冲过去,郑x山从车上下来破口大骂。4、证人施x证言,证实闽C/75075小轿车在电脑记录是26次冲关未缴通行费,具体每次是如何冲关的要问具体值岗的同志。对车辆急速通行的,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认定为冲关,另一种逆道或绕道通行的也认定为冲关行为。车辆冲关后,当班人员手工记录,然后输入电脑。5、证人蔡x杰证言,证实根据电脑记录闽C/75075 车冲关26次,他看到该车的冲关行为有无付费逆道行驶通过收费站,还有尾随缴费车辆不付费通过收费站。6、证人黄x明证言,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十时许,他从惠安城关驾出租车载郑x山到本案现场。在路上,郑x山连打了几个电话,告诉受话方说,他的车在新杏秀路边被稽查人员扣下,让他们赶到现场把稽查人员围住,不要让他们走掉,郑x山到现场后与一个穿茄克、戴墨镜的男子有用拳打公路局的人员。公路局的人员当时有穿统一制服,车旁印有“中国公路”字样并装有警灯的事实。7、证人林x芳证言,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她乘坐教练车途经案发现场有看到公路局的稽查人员在查扣一辆在收费站冲关的车时,双方发生纠纷。郑x山打了一个稽查人员一拳后,不知谁喊了一声“打”,很多人就围过来打那个被从闽C/750751车上拉下来的稽查人员。当时闽C/75075车驾驶灵、还有一个穿迷彩服的人和一个戴眼镜的人也有参与打稽查人员的事实。8、证人曾水生证言,证实他驾驶一辆教练车路过案发现场时,看到一辆公路局的车拦住闽C/75075号车,双方引起争执。过了一会儿,车主郑x山到现场将坐在闽C/75075车上的一个年纪较大的公路局的人拉下车,随后有四、五个人开始动手殴打那些执法人员,有一个年纪较大的执法人员被打倒在地,嘴角流血的事实。9、证人曾x坚证言,证实2004年3月17日十时许,他驾车途经案发现场时,看到路边围了很多人,旁边停一辆路政的稽查车,有人在围攻、殴打稽查人员,一个年纪较大的稽查人员被打倒在地,嘴角流血的事实。10、证人朱x川、庄x强的证言,分别证实2004年3月17日十时许,他们在东园派出所值班时,接到“110”报警台转来的一起报警称,公路稽查人员在新杏秀路和群众发生纠纷,他们和陈x川有出警,到现场后看到一辆车身标记是“中国公路”并带警灯的车停在那里,另有一辆地方牌的小车,现场有五、六个穿公路制服的人。当时有看到黄亚福挥拳殴打稽查人员,有一个年纪较大点的稽查人员受伤倒在地上,脸色很差的事:实。11、辨认笔录,分别证实:(1)经被害人陈x进、刘x伟辨认,分别确认被告人黄x金是闽C/75075号车驾驶员、有殴打陈x进:(2)经被害人陈x艺、林x昌辨认,分别确认被告人黄x金有殴打陈x艺、林x彬;陈x艺同时确认被告人黄x丰当时在案发现场是穿迷彩服的人,有殴打陈x艺;(3)经被害人颜x尚辩认,确认被告人黄x金、黄x波分别殴打林x彬和颜x尚的事实;(4)经被害人林x彬辩认,确认被告人黄x云当时在现场有殴打林彬彬和其他稽查人员。12、被害人林x彬等人的病历资料及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及说明,分别证明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的伤情情况。13、东园派出所证明材料,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该所接警、出警及案发现场等情况。14、泉州市公路局证明,证实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均为该局通行费办工作人员及持执法证件情况。15、惠安锦厝收费站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记载闽C/75075号小轿车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04年3月17日冲关逃费情况。16、委托书,证实2004年度泉州市交通局委托泉州市公路局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使《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的事实。17、泉州市公路局涉案车辆照片,显示2004年3月17日林x彬等人乘坐的稽征车辆车牌号为闽CK8575、有明显的行业统一标志。18、闽政[2003]23号文件,证实惠安锦厝收费站为合法收费站。19、惠安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闽C/75075车案发当日在现场被郑x山等人开走;郑x山、黄x福均在逃的事实。20、闽路办[2001]30号文件,证实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启用福建省补征公路规费缴讫凭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启用公路费缴(免)讫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失效的事实。21、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0008933号),证实2004年3月17日,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以欠缴规费为由开出暂扣凭证,拟对闽C/75075号小车予以暂扣的事实。22、有关行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林x彬、刘x伟等人职务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情况。23、破案报告及《投案自首呈报审理表》,证实被告人黄x丰于2004年4月2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24、被告人黄x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驾驶闽C/75075号小轿车在杏秀路段被一辆带警灯的小车拦住,那辆车上下来五、六个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其中一个较老一点的人拿出一本证件并说“我们是泉州公路局的,你的车冲关,我们要暂扣你的车”。他就打电话将情况告诉郑x山,在电话里郑x山说“证件让他们扣,车不能让他们扣”。打完电话他回到车里拿东西并和稽查人员抢车钥匙,双方就吵起来了,过了一会儿,就围了很多人,郑x山也赶到现场并和其他二、三个人将林x彬从闽C/75075车上拉下来。黄亚福、黄亚福围着林x彬打,黄x云有与另外的稽查人员对打,他自己也有打稽查人员,将闽C/75075车的钥匙拿给他,他就将车开走的事实。25、被告人黄x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被郑x山(其姐夫)叫到案发现场,到现场后看到郑x山、黄x金、黄x波、黄x福等人都在现场。当时现场停有一辆装有黄,色警灯的车,车上躺着一个五十几岁穿制服的公路稽查人员的事实。26、被告人黄x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骑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后,看到公路边停着一辆闽C/75075小轿车和一辆印有“中国公路”字样的车,郑x山用手抓住一个稽查人员的胸部衣服并用力推了一下,骂了一句“打你要XX(骂人的粗话)”。当时黄x金、黄x福等人有打公路局的人,他自己也有参与殴打的事实。27、被告人黄x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并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被黄x波叫到案发现场后,看到有二辆小车停在那里,其中一辆印有“中国公路”字样,装有警灯的公路专用车。在现场与五、六个穿公路制服的人吵架、推搡的有黄x金、黄x波、黄x云等人,过了一会儿,郑x山来到现场就直接走到闽C/75075车旁,把公路局的一个老同志从车里拉下来,打了这个人胸部一拳,并说“给我打他干鸟:(骂人的粗话)”,后来黄x波、黄x云、黄x金和他自己都有打公路局人员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伙同他人,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x云、黄x波、黄x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泉州市公路局依法接受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行使《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该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欲暂扣欠缴公路通行费的涉案闽C/75075车辆,符合《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依法有据。被告人黄x丰案发后有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原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x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x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被告人黄x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四、被告人黄x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page]

  上诉人黄x金诉称:其经过收费站并没有冲关,均是收费站放行的,泉州公路局无权扣车,执法人员扣车行为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x金驾驶闽C/75075小车根本没有闯关,其主动停靠路边,林x彬强行进入车内开车,黄x金不同意开车,双方发生冲突。有关法律专家论证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根据卜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车辆通过收费站时是放行并没有冲关,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开车即引发冲突,黄x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x云诉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到现场的,没有参与打架,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扣车行为超越职权,执法超过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认定冲关依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执法程序违法,林x彬强行扣车、开车,并损害小车空调出风口引发冲突,蔡x杰、曾x坚的证言及行政执法复印件未经庭审质证十原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有关法律专家论证,上诉人黄x云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x云诉称:其是去劝架被公路局的人卡脖子并被打的情况下,才抓他们一下,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有闯关,公路局开出的暂扣证不实,也存在违法,请求依法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冲关统计表不是原始凭证,没有记录人及签名,也没有稽查记录,认定冲关证据不足,《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欠缴通行费的车辆可以暂扣,《暂扣证》无执法人员签名无效,公路部门违法执行公务,黄x云是在劝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和行为,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黄x丰诉称:其没有殴打公路局人员,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开车即引发冲突,公路部门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闽C/75075小车没有冲关,是收费站人员熟悉车主郑x山而予以放行,公路稽查队没有扣车权,是稽查队人员不合法行为才,引发冲突,辨认笔录不符合法定程序。黄x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作定案依据,本院子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投案自首呈报审理表》,证实上诉人黄x丰于2004年4月2日到息安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原判在证据部分表述上诉人黄x云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误;应予更正。[page]

  上诉人黄x金驾驶的涉案车辆曾25次在锦厝收费站冲关,且案发当天又冲关不缴通行费的事实,有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向该收费站提取的有关书证即们中关统计表》证实,该份书证是收费站提供的电脑记录材料,内容客观真实,且该《冲关统计表》在案发前已正式报请市公路局予以处理。又有收费站站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印证,足以证实涉案车辆多次采用逆行或紧跟他人的车辆一起通过收费站,强行冲关不缴交通行费的事实。上诉人黄x金、黄x云、黄x波及其四上诉人的辩护人关于涉案车辆没有冲关的辩解、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上诉人黄x云、黄x波、黄x丰参与殴打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征收办稽查人员的事实,有被害人林x彬、颜x尚、陈x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黄x金、黄x波、黄x丰亦曾分别供述在案,足以认定。上诉人黄x云、黄x波、黄x丰诉称没有参与殴打公路局稽查人员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釆信。

  本院认为,泉州市公路局依法受泉州市交通局委托,行使《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征稽行政处罚权。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人员林x彬、陈x进、陈x艺、刘x伟、林x昌、颜x尚等6人统一着有佩带标志的交通行业制服,使用有明显交通行业统一标志专用车辆,林x彬、刘x伟等人持有执法证件,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泉州市公路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多次拒缴公路通行费的闽C/75075车辆进行稽查,是在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所辖公路行驶车辆缴交通;行费的情况行使稽查权,—行政执法活动合法。上诉人黄x金、黄x云、黄x波、黄x丰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管理秩序,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的问题。经查,首先,《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两金”;第二十条规定: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该条例第二十条中所称的公路规费包括通行费。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于拒不缴交车辆通行费,且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采取暂扣车辆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泉州市公路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据。其次,泉州市公路局系公路稽征机构,依法享有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权。而且,泉州市交通局明确委托泉州市公路局行使公路通行费的稽征行政处罚权,而行政执法权既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也包括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稽查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强制措施,故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并没有超越权限。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x云、黄x波、黄x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x丰案发后虽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在一审庭审中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上诉人黄x云、黄x波的辩护人辩称蔡x杰、曾x坚的证言及行政:执法复印件未经庭审质证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黄x云、黄x波、黄x丰分别辩称其没有殴打公路局稽查人员,以及黄x波的辩护人提出黄x波是去劝架钓,均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改;判各上诉!人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原判对四上诉人的量刑偏重,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上诉人黄x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04年3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19日止)。

  二、上诉人黄x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30日起至2005年4月29日止)。

  三、上诉人黄x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5日起至2005年5月4日止)。

  四、上诉人黄x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洪x明

  审 判 员 郭x萍

  审 判 员 郭x新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x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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