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警方公开处理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

更新时间:2019-11-13 2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无牌小贩乱摆乱卖,面对执法人员却进行持刀恐吓、围攻殴打,经营无牌假烟、开设无牌影吧却打伤执法人员,广州市近期发生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暴力抗法妨害公

  无牌小贩乱摆乱卖,面对执法人员却进行持刀恐吓、围攻殴打,经营无牌假烟、开设无牌影吧却打伤执法人员,广州市近期发生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暴力抗法妨害公务事件,而这类违法犯罪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10月11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在天河体育中心南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23名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依法分别予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

  公开处理大会现场

  23名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

  针对广州市近期发生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行为,广州市公安机关强调,广州是一个法治城市,广州警方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决不手软。特别是,最近广东省委提出了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和谐广东的意见。建设和谐广东,就是把广东建设成为一个既文明法治,又稳定和谐,同时人与人之间彼此充满谅解宽容的社会。广州市公安机关将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的要求,为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民群众也应自觉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活动,那些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撒泼撒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野蛮行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骆振辉支队长宣布对近期查处的23名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的公开处理。

  2004年9月28日约12时许,天河南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在广利路天河村肉菜市场执法清理乱摆乱卖时,被十多名违法人员持铁管等物进行围攻殴打。李炳文和周珠弟使用铁管参与殴打,吴松、朱春财和吴楚华参与围攻起哄。犯罪嫌疑人李炳文和周珠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9月28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吴松、朱春财和吴楚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于9月28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2004年10月1日中午1时许,荔湾区公安分局站前街派出所民警到华南影都处警,在向当事人冯悦强询问有关情况时,冯悦强突然动手打伤一民警脸部,并用头撞伤在场的另一巡警左眼。犯罪嫌疑人冯悦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10月2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page]

  2004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海珠区瑞宝街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到海珠区石溪村西大街红石发廊检查计生工作,当工作人员将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沈晶带上车时,沈晶的丈夫彭建强强行上车要将沈晶带走,并将计生办人员打伤,沈晶趁机逃脱。彭建强在逃跑过程中持捡来的木方又将赶来制止的民警打伤。犯罪嫌疑人彭建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8月20日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出席公开处理大会的有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市工商管理局经检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广州市公安局祁晓林副局长在会上指出,今天举行的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公开处理大会,充分表明了广州市各级公安机关打击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今后凡是遇到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行为时,各级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严查、严处,同时,要加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其自觉抵制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并与其作坚决斗争。最后,祁晓林副局长警告那些试图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人员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案例

  2004年9月24日晚上10时许,天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天河区公安分局沙河街派出所民警对乱摆乱卖的沙河街30号水果档进行执法时,许宏豹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两名城管工作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许宏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9月24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04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天河区公安分局车陂街派出所民警到车陂北路的温州城美容美发中心处置打架案情,将一名伤者送到东圃的天河区红十字医院进行救治。民警在医院等待伤员救治和维持秩序时,遭到跟随伤员来的王永峰等十人的推打谩骂。违法人员王永峰、仁聪、殷延雷、张改明、方敏、丘科戈、王厚永、王旭和杨小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于9月29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违法人员杨长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于9月29日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

  2004年10月1日下午5时许,荔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在上下九路人行道制止流动无牌小贩乱摆乱卖的行为时,无牌小贩王随建持摆卖用的四支不锈钢支架抗拒执法,无牌小贩刘思炫抢回已被执法人员扣查的物品,无牌小贩吴杰持刀恐吓执法人员。违法人员王随建、刘思炫和吴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于10月1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page]

  2004年8月20日上午11时许,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海珠分局杨某等五名工作人员和凤阳工商所两名工作人员,依法对鹭江东约新街吴振德经营的无牌烟档进行检查,并准备暂扣其假烟私烟。吴振德抗拒执法,推打杨某等工作人员并用剪刀刺伤杨左侧背部,并咬伤一名执法人员左手和打伤一名执法人员,经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吴振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9月6日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4年8月6日下午3时许,海珠区凤阳街文化站、城管、工商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鹭江德胜新街三巷赵艳红的无牌影吧检查,并准备暂扣其影碟机和电视机时,赵艳红用胶凳扔砸民警和工作人员,并抓伤两人,致两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赵艳红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已于9月8日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有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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