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士伟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卢志磊、宋铭浩、卢志付、李新勇各判处管制二年。
2003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士伟、卢志磊、宋铭浩、卢志付、李新勇伙同本村张志涛(另案处理)欲带领超限车强行通过濮阳市公路局新习超限检查站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李士伟、卢志磊、宋铭浩、卢志付、李新勇遂持铁棍、砖块等凶器窜至该站监控室外,李士伟持铁棍将监控室玻璃砸坏,造成上悬的显示器坠落,将打印机砸坏,被告人卢志磊、宋铭浩、卢志付、李新勇起哄并辱骂了该站工作人员。后经鉴定证实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李士付、卢志磊、宋铭浩、卢志付、李新勇能积极赔偿所造成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应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濮阳县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