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业男子在向他人索要钱财时被对方拒绝,在对方报警之际居然拿开水泼向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甲级,最终赔钱又判刑。1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祝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2000余元。据悉,这已是该男子第三次接受法律的制裁。
2009年9月5日19时40分许,祝华在南昌市广润门住宅二区19栋麻将馆门口,向被害人赵某索要500元钱,赵某不肯,便打电话报警。祝华见赵某报警便恼羞成怒,乘赵某不备,用热水瓶内的开水往赵某身上浇,造成赵某背部、腰部等多处烫伤,经鉴定为轻伤甲级。
现年36岁的祝华曾在1996年12月因犯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华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将他人故意伤害成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