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单位秩序 被判劳教一年
更新时间:2019-11-1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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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我县河口镇清湖村费家自然村村民费某,因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裁决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25日,费某因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被北
近日,我县河口镇清湖村费家自然村村民费某,因多次扰乱单位秩序,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裁决劳动教养一年。
2008年11月25日,费某因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天安门公安分局训诫;2008年12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09年3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09年10月31日上午8时许,又在市汽运建筑工程公司新建的位于县城城西的新汽车站工地阻碍该单位正常施工。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费某劳动教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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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单位秩序的情节严重如何判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所谓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