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

更新时间:2019-11-13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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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有关名词解释国家规定: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

  一、有关名词解释

  国家规定: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有关规定:指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多次: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受过处罚:指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后未满三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后未满五年。

  二、罚款限额细化裁量标准

  法律未规定罚款下限,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五十元;规定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二百元;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五百元;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一千元;规定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一千五百元;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罚款下限不低于三千元。法律规定了罚款的上限和下限,而下限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及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情形的细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 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一小时以上或者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静坐、示威、喊口号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page]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为严重的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穿状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者用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反公共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情形: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火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

  3、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page]

  (三)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 围攻运动员、裁判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采取暴力、威胁、结伙等手段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聚众实施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首要、骨干分子;

  (三) 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较重后果的;

  (四) 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五) 造成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混乱的;

  (六) 不听从民警及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实施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

  (二)多次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三)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四)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六)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七)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八)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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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本人有悔改表现的;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讯系统进行干扰的;

  (二)对正在运行的政府、军队、民航等无线电通讯系统产生有害干扰,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二)对计算机讯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五)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page]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五分之一的(有关司法解释见附件);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初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并主动、全部交出的;

  (二)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价值较小且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及时纠正且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铁路沿线或周边放置石头、木块等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及时纠正且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page]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 经劝阻不听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 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较轻:

  1、劳动强度较低,时间较短且对他人危害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时间较短,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较短,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page]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第五项除外)的;

  (三)手段、情节较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四)伤害后果明显轻微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裸露身体一般是指故意裸露身体的阴私部位。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恶劣:

  (一) 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二)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故意裸露身体的;

  (四)有挑逗行为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page]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获利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2、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到3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2)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3)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财物无法追回的;

  (5)入室、结伙、流窜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

  (6)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7)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盗窃正在使用的公共安全物品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1、哄抢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300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2)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质、救灾、救济款物的;

  (4)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page]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拒不执行决定、命令情节恶劣的;

  2、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3、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4、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带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恶劣的;

  3、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不听劝阻,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2、冲闯警戒带、警戒区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三)社会影响较小或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page]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的;

  (二)经管理人员要求驶离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停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然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是指未造成较大影响、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营业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的人员逃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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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多次不履行不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三)多次收购或者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价值较大的;

  (四)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行为人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制止的;[page]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的;

  (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二)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者因同一行为受过处罚的;

  (三)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

  (四)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情节严重: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2、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3、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确因生活所迫卖淫且所得不多的;

  (二)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page]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10册以下,图片50张以下,影片2部以下,音像制品5盘以下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理的;

  (三)组织、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四)人均参赌金额在3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五)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六)多次参赌,或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200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大麻植物种子不满10克或者罂粟幼苗不满20株、大麻幼苗不满100株的;[page]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满2 千克的;

  (四)非法使用罂粟壳不满500克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诱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非法持有鸦片50克以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2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4克以下,大麻油200克以下、大麻脂400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6千克以下,可卡因2克以下,吗啡4克以下,杜冷丁10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10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吗啡因2千克以下,罂粟克2千克以下的;

  (二)无主观恶意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

  (三)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附件: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有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个人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2)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量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3)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4)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非法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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