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八晚十禁跳广场舞,谁禁?

更新时间:2014-10-3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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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日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接受二审,条例草案对公园噪声限制措施有较大调整,明确噪声限值不搞一刀切,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内区域禁广场舞,同时限时时段也...

  据报道,《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日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接受二审,条例草案对公园噪声限制措施有较大调整,明确噪声限值不搞“一刀切”,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内区域禁广场舞,同时限时时段也调整为:13时至15时,及晚上10时至次日上午8时。

  各网站在转载这一新闻时,在原标题基础上总结出了这样的标题:“广州拟规定早上8点前晚上10点后禁跳广场舞”。许多网民对相关规定表示不满,大概就是受了标题的影响—不看内容,直接对标题发表意见,是当下许多网民的通病。根据条例草案的内容,相对应的规定是这样的:在限定时段内,禁止在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开展较大音量的活动。也就是说“朝八晚十”其实是可以跳广场舞的,但不能在住宅等特定区域跳,你非得在这些区域跳也行,但必须将音量控制在50~45分贝以下。

  可见条例草案的规定完全合情合理。再正当的娱乐健身活动,都不能建立在扰民的基础上。早上8点前,晚上10点后,是市民休息时间,你想跳广场舞,可以错开这个时段,或者移步到其他区域。

  相关规定固然符合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但只有执行得好才是真的好。事实上,全国各地的许多法规,都存在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问题。比如说控烟条例、地铁车厢禁食条例等。关于广场舞扰民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就有明确约束,第三十八条规定: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可现实中,我还没听说过哪个跳广场舞的大妈被处罚过。

  法规条例,本是公民的行为准则,不处罚也应当自觉遵守。但人的素质毕竟参差不齐,难以执行的法规就无异于道德准则,而道德终归是靠不住的。大妈们起得早,睡得晚,让她们全都老老实实按规定跳舞,估计不是件容易的事儿。所以,法规条例在出台后,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市民举报,同时对相关举报快速反应,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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