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更新时间:2019-11-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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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
针对有些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继续审议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修订草案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此外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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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人限制人身自由,还进行威胁和暴力
自由被限制涉及的情况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在索债非法拘禁限制自由的认定中,存在两个关键问题。首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他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与绑架罪混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债务的类型、数额和真实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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