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调解书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位

更新时间:2019-11-0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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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79年刑法第157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状表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此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1979年刑法第157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状表述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997年刑法第313条对此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备要件。1998年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定的“情节严重”的内容作了列举式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是,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和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过程中,仍感到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为此,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加大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力度。这对于有效地攻克执行难题,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调解书在《解释》中的地位

  根据《立法解释》,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包含了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但并未将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直接纳入客体范围。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常采取假意调解而实质上拖延、躲避执行的办法,如“浙江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案①”, 陈建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举家携款外逃,采取欺骗、躲避的方法抗拒执行。这个案件发生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本案的处理反而会遇到诸多的困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调解书并非本罪的犯罪对象。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困难。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裁定书同样体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从犯罪构成看,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与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内容,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即都是负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客体均是侵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都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但民事调解书在《立法解释》后,出现了很大问题。“民事调解书书和判决、裁定一样,都是司法权的有形载体,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对社会公众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拒不执行哪种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对审判权的亵渎,如不及时予以制裁,都足以降低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事实上,一般公众并不能完全了解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区别,他们只认为这些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法律意志作出的,都必须依法的执行。因此,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决定、通知、命令纳入本罪对象,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立法解释》已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明确下来,按照这个精神,也应将其他法律文书纳入本罪对象。[page]

  在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上述扩张的同时,很有必要对本罪的罪名予以完善,可以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状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改罪名为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罪” ,这样既可以全面反映此种犯罪侵害的客体,也更有利于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第256条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将执行依据概括为:判决、裁定,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拒执罪?人民法院是国家惟一的执行机关。它通过一系列执行活动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在执行活动中,执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行权,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但由于刑法的规定,面对执行措施受挫,执行调解书陷入了一种法律的尴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有履行

  能力而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按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处理,即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认真的研究一下该司法解释感觉和法律规定不吻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此权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列入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范畴。而最高法院的解释不是法律。如果这样推断下,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在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如果执行权的背景是法院判决、裁定,拒执后果严重就是犯罪;如果执行权背景是其他法律文书,除非为执行这些文书所作的裁定,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可以说抗拒执行调解书就可以逍遥于刑法之外,这就造成了执行权的多面性。必然使执行权的权威大打折扣。面对这样一种难堪的局面,要想构成拒执罪,前提必须是将这些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转化为裁定,才可以启动刑事诉讼。

  二、民事调解书和其它法律文书应当理应明确纳入本罪犯罪对象的范畴[page]

  每个法院的工作人员都知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调解的案件一般可以占总民事案件的80%,同样在执行案件中,依照调解书执行的案件可以达到70%以上。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从性质看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与判决和裁定是一样的。无论是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是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都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否则,一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会采取假意调解的办法,一但调解书下达,其强制执行力逊于判决和裁定,且不会因拒不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  对拒不执行调解书行为的处理方法要依据被执行人的行为而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谨慎地对待被执行人的行为定性,不要轻易地定罪。如果被执行人仅仅是消极不作为,则不能构成上述犯罪。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在不履行调解书的过程中有其他行为,如暴力等,因而触犯刑法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以其它罪名处理。事人”,似更合理。至于诉讼进行前的类似行为,还不宜规定为罪,对于行为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受害人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

  如前所述,学术上的探索是不能作为我们执行工作依据的的。那么在现有的法律规范条件下,如何将民事调解书和其它法律文书转化为裁定呢?

  四、民事调解书、支付令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如何转化为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略)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执行人员的一种裁判权,那就是对于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所作的文书,如果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那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没有错误,那法院可以作出一种准予执行的裁定,类似于国外的执行令状,对于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经法院审查可以作出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强制执行,如果这样的话,一切问题可以化解,对于这些法律文书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书或其它法律文书,当这些文书转化为裁定时,可以最后达到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效果。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调解书、支付令中的裁定,只能是为执行这些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时而制作的裁定。我认为这种认识没有很好的理解立法解释的精神,和当前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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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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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具体能不能去领钱,我建议你去咨询一下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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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报警和报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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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分钟前
您好!此问题请与我们详细沟通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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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分钟前
应当立刻报案,如果越是怕事,越是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会越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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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分钟前
您好!可以先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建议直接投诉或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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