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11-07 15: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交通系统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交通系统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法制意识,清醒认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履行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形成各单位党政领导主要抓、各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群众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 [2001]14号)、《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6号)文件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意见》(云发[200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与厅签订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统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厅属各成员单位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严格遵循“属地管理”、“一票否决”、“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综治联动防范责任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四条 :厅属各成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实行厅长负总责、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厅长直接负责的责任制。

  省交通厅成立以厅领导为组长,厅公安(路政)处及省公路局、运管局、征稽局、航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厅机关处室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交通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交通厅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阅处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综治信息和简报。

  二、主持召开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研究、部署本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属成员单位签定《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 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

  三、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六条: 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即:云南省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厅公安(路政)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交通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指示 ,结合交通厅属单位实际,制定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厅属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做好全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信息的上情下达及下情上报的工作。

  四、根据不同时期中央、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新部署,结合交通系统实际,及时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五、对全省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开展调研,为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负责对厅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厅属系统规范、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 :厅属各成员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负全责。第一责任人每年度与厅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 :厅属各单位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抓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好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及其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下属单位签订,各成员单位的下属单位依次层层签订本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每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面应达 100%。从而把综治工作纳入党、政议事日程,并贯穿于行政管理、公路建设、养护、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消防安全和日常工作范围。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建立以广大党员、干部、公安保卫、路政、运政、征稽等行政执法队伍为骨干,依托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治安联动防范体系。

  四、在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九条: 厅属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承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属地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相关 部门交办的各种事项。

  二、按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事项,认真抓好落实,并对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工作的开展负责。

  三、在本单位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和法制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和自身防范意识,弘扬正气,抵御歪风邪气,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感。

  四、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稳定和安定团结工作,善于发现和听取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负责开展好本级的共建活动和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工作。

  六、定期向本级综治领导小组和厅综治办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十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推动本级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 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维护交通系统稳定,为全省交通系统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日常防范,健全和完善专兼职治保人员职责,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全厅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必要的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有一套反应迅速、协调有力,依法妥善处置,及时控制事态,防止事态蔓延的有效机制。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稳定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注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 适时排查调处重点部位和难点问题,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研究从源头上预防以及在处置的各个环节中缓解化解矛盾,消除危害的因素,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防止造成社会危害。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利用行业优势,充分调动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与辖区内的整体联动防范,同驻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单位保持密切的关系,从而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page]

  第十四条 :根据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在本系统内部适时开展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防范、整治、管理工作,确实把群众维护好,把问题处理好,把重点人员控制好。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三创”活动 (创建文明处室、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结合交通行业特点,以 “安全文明小区”、“无毒小区”、“文明窗口”、“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 、“文明公路运输线”等活动为有效载体,切实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推进“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结合行业特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本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政议事制度:厅属各成员单位的党、政领导要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度需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布置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每月需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消防安全情况、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排查,并予以整顿。

  第十八条 :检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采取自检自查和上级抽查的方法适时检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做到“勤检查、勤整改”、遇重大节日,国家重大事项和重要会议期间,必须开展安全大检查。厅综治办也将对各单位采取不定时的抽查,尤其是对各单位的难点、险点、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建档,作为年终考核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交通厅党组下发的《关于印发 <云南省交通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定>的通知》(交党发[2002]5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系统实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交党发[2002]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排查调处,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并按要求上报《矛盾纠纷排查月报表》。与此同时,每季度必须将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对上级综治部门下达的文件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级综治领导小组和厅综治办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制度:厅综治领导小组将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平时考核分值为 10分(采取每个季度抽查一定数量的单位,主要检查落实平时综治工作安排执行的情况、成效和问题,以及措施等,检查时还要与被检单位10%—15%的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年终考核分值为90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基本设施保障经费,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正常办公经费,同时,各单位应对本级的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安装“三铁”“ 两 器”。即:“铁门、铁柜、铁窗”“报警器”,“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根据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考评标准〉的通知》,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一是按百人以下的单位,每月每人不得低于 1.00元;百人以上的单位,每月每人不得低于0.5元的标准提取业务经费;二是建立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风险金制度,每年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时,厅属各综治成员单位须向厅交纳 10000元的风险金。

  风险金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昆明市大观支行,银行帐号: 2502024009024906549。

  第六章 奖 惩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充分体现奖惩兑现,赏罚分明,以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比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优秀单位、达标单位、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具体评分标准为:

  1、考评分数98分(含98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

  2、考评分数95分(含95分)以上至97分的为优秀单位;

  3、考评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至94分的为达标单位;

  4、考评分数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工作结束后,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的成员单位,由交通厅分别颁发奖牌奖金,具体奖励标准为:

  • 考评分数为 98分以上的,奖金5000元;

  • 考评分数为 95分以上的,奖金3000元;

  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的评选比例分别控制在成员单位总数的 15%和2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年初向厅交纳的 10000元风险金,经年终考评后,所交纳的风险金作如下处理:

  1.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的成员单位,当年所交纳的风险金转入次年,逐年顺延。

  2.被评为社会治安社会综合治理不合格的成员单位,由厅从其所交纳的风险金中扣除50%作为罚金。剩余的50%余款,转入次年,该成员单位在次年须再补交50%的差额作为风险金。

  3.被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成员单位,所交纳的风险金,作为当年罚金,由厅全部扣除。所扣除的风险金,用于奖励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的成员单位。

  各单位对在上述奖励中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可按不低于上述 50%的比例标准由成员单位制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奖金由各成员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厅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 1)对综治工作不重视,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调处化解或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 3)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 4)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的;

  ( 5)领导班子中正、副职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 6)因控制处理不力,发生10人以上人员到上级部门上访或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及出现“法轮功”练习者滋事,且转化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 7)其它按规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原则上时限通常为一年,一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扣除当年预交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金;在社会治安面貌未改变前,取消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二十六条 :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按中共云南省委(云发〔 2002〕4号)文件和云南省两会、两厅、一部(云综治〔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调研后,在征求厅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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