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碰摔伤乘客 责任难分两车主共同担责

更新时间:2019-11-14 1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9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对一起因两车相碰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混合责任判决由被告赖国树、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何大定37万余元的

  9月19日,云南省龙陵县法院对一起因两车相碰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混合责任判决由被告赖国树、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各赔偿原告何大定37万余元的赔偿。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赔偿的份额由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在其投保额中承担清偿。

  2007年12月2日,原告何大宝乘坐被告赖国树驾驶的云MG949号两轮摩托车由腾冲驶往龙陵方向。13时左右,当车行至龙腾线K5+150米处时,与被告徐亮驾驶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云N07032大货车相会,由于该路段正在扩修,右道无法通行,两车在狭窄路段会车时,摩托车摔翻,致使原告何大宝倒地造成腰骨折截瘫。经鉴定,何大宝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龙陵县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由于两车无挂擦痕迹和路段的特殊性,作出无法划分双方责任的结论。

  2008年4月16日,原告何大定委托律师将赖国树、徐新亮、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德宏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赖国树、徐新亮驾驶车辆在右道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强行会车,是造成原告何大宝身体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虽然双方主张属于对方的责任,但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何大宝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是产生损害结果加重的原因。按照公平原则,三方都应承担责任,即被告赖国树、徐亮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何大宝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由于被告徐新亮系德宏州奥环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其行为是该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骑车者和后座乘员受伤,责任认定同篤责任,怎么赔偿后座乘员及自己
就事故的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时可以依据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协商,也可以自由协商。因为有保险,先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赔付不足的,有商业险的有商业险赔付,没有商业险的由肇事方补足。
乘客自己跳车受伤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乘客的状态以及车主是否尽到相应义务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您可以向其所在平台投诉。
你好,有什么可以为你服务的?
不行,农田上盖东西要有规划批准,没有规划批准算非法占地,可以举报,要求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您这可
郭嘉鑫律师
郭嘉鑫律师
15分钟前
先整理齐全材料,向税务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看看能补到哪里,能不能补够你的退休年限,如果在单位工作的时
杨泽昊律师
杨泽昊律师
17分钟前
半年多了,法庭还没有判决,律师也不管。我怎么办?
如果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一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并不知情或未分享利益,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