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因小区供暖问题得不到解决,与小区部分业主在公园南路延伸段以排人墙、拉横幅等方式将该路段进行了封堵,阻拦车辆通行,致交通堵塞。公安雁塔分局依法采取了劝告及强行驱散等措施,并将雷某某等涉嫌实施堵路及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
经询问、证人辨认、调取视频等取证后,公安雁塔分局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雷某某进行了告知,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遂后,公安雁塔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雷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雷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拘留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雷某某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公安雁塔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存在《拟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一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之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内容已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法官评析: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由省略正当的程序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处罚违法行为也要依法。尽管雷某某实施了违法的堵路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作出,不能因为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就马马虎虎。
第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任一方面欠缺合法性都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整体违法。
第三,程序合法要求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这一原则尽管没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表达出来,但是依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就将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在告知处罚和听取意见之后,重新调查取证,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就应当重新告知原告,以便原告对新的事实和理由发表意见,而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由省略正当的程序。如果是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前后不一,那就更是不可原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