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暴力抗法狠踢交警3脚 涉嫌妨害公务
更新时间:2019-11-11 22: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驾驶车辆违章,交警查看司机驾驶执照,然后根据规定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可就有这样一名女司机,违章被交警抓住后竟从交警手中抢回驾驶执照,为泄愤还狠狠地踢了交警3脚,致使交警尿道外伤。近日,南关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捕该女子。6
驾驶车辆违章,交警查看司机驾驶执照,然后根据规定进行不同程度的罚款,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可就有这样一名女司机,违章被交警抓住后竟从交警手中抢回驾驶执照,为泄愤还狠狠地踢了交警3脚,致使交警尿道外伤。近日,南关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捕该女子。
6月27日上午,张霞(化名)驾驶车辆在东三马路违章,被值勤交警董某、荆某、张某叫停。张霞将车停靠在马路边上后,向交警出示了驾驶执照。就在交警荆某准备对张霞进行处罚时,张霞忽然从荆某手中夺回驾驶证,快速跑回了自己车上。交警董某目睹了事情的经过,遂上前要求张霞再次交出驾驶证接受处罚。为防止张霞开车走,董某将手放在车门处,使其不能关门。此举引起了张霞的强烈不满,两人发生口角。理论时,张霞忽然用脚踹了董某下腹部及裆部3脚,董某疼痛难忍,当场蹲地不起。
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时,张霞否认和交警动手,声称自己没踹值勤交警。而现场证人的笔录、董某被踹时所穿的裤子照片以及“董某尿道外伤构成轻微伤”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等都不容张霞否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打巡警被告妨害公务罪,造成巡警手脱臼,一定判刑是吗
妨害公务罪是如何认定的?<p>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p>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比较容易认识: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2、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聚众不聚众均无不可;后者则只能是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至于犯罪方法,则不以暴力、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3、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后者则是特殊主体,只有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为其主体。对于其他参与阻碍活动,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根据本法第242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此外,二者在犯罪主观方面也有一些差别。<p>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p>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涉嫌妨害公务
您好, 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导致轻伤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或管制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