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更新时间:2016-11-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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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那么,卖淫、嫖娼行为如何认定与处罚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释义】

  一、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3、依据本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本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本行为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行为,意图卖淫的。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拉客招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依据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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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嫖娼处罚
如果没有拘留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
卖淫被抓公安局抓、手印、但是没有拘留、请问会在自己的档案里留下记录吗?影响以后找关于人事的工作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会有违法记录,有可能存在影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二、因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曾永前律师。
卖淫处罚行政拘留了还会劳教吗?这2者可以并存吗?
被劳动教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要看是哪个地方的公安或派出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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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多少钱多少钱多少钱,他他多少钱,还有他的。
你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你去看一下,去看。
威法律师
威法律师
1小时前
你好可以说明你的诉求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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