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记者今日发稿时,从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传来消息,该局有关设备招投标条款不再“崇洋媚外”,将允许符合本次设备招标条件的“国货”参与竞标
新华社日前播发了一条新闻,称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在政府采购沥青路面修补设备、洒布车等多种设备中,在“技术规格”一栏中居然明确要求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无独有偶。一个多月前,江西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包刚升则指出,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解释为何“拒绝国货”的原因时提到“国际惯例”,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他告诉记者,其实很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令,均要求政府优先采购本国货。比如美国的《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就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在采购时应优先考虑购买美国产品。同样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有类似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本国产业,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有利于自主创新产品做强做大的方法,在我国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相当多的部门认为国内产品不成熟,不给国内产品应有的机会。
包刚升认为,良好的政府采购需要做到的,一是要公平竞争、透明公开;二是要节省资金、物有所值;三是要力争采购国货、扶持本国企业。江西和安徽这两地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但这样的事件竟然重复上演,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保证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供应商,值得人们反思。
为此有学者呼吁,在加强政府职能管理的同时,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来,虽然有效地规范了实际工作中的政府采购行为,但也暴露了一些急需具体解决的细节性问题,亟需通过《采购法实施细则》来统一规范。同时要强化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其权力与责任挂起钩来,谁执法谁负责,谁就承担法律后果。
截至记者今天下午发稿时,从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传来消息,该局有关设备招投标条款不再“崇洋媚外”,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允许符合本次设备招标条件的“国货”参与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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