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标准

更新时间:2019-11-23 14: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潍坊市港航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4项,细化为46项)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潍坊市港航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4项,细化为46项)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1)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2)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上,1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 处2万元罚款;
(3) 规模在1000吨级泊位以上,3000吨级以下,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 处3万元罚款;
(4) 规模在3000吨级泊位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建设规模5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2)建设规模5000吨级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在港区内擅自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处5万元罚款;
2、在港区内擅自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处3万元罚款;
3、在港区内擅自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page]
1.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2.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上,1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规模在1000吨级泊位以上,3000吨级以下,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 规模在3000吨级泊位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处5千元罚款;三次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
2、未经批准在港口内进行过驳作业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处罚5千元罚款;三次以上的处4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8千元罚款。 [page]

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初次且未造成后果的,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处5千元罚款;三次以上且形成严重安全隐患的,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1)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2)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上,1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规模在1000吨级泊位以上,3000吨级以下,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 规模在3000吨级泊位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建设规模5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2)建设规模5000吨级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处以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2、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上,1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规模在1000吨级泊位以上,3000吨级以下,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 规模在3000吨级泊位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第三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交通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四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罚款;
2、规模在500吨级泊位以上,1000吨级以下,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3、 规模在1000吨级泊位以上,3000吨级以下,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4、 规模在3000吨级泊位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第五章《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 》
第十二条 缴费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处以应缴费款二倍的罚款。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2.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的罚款;
4.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处1万元罚款; [page]
5.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欠缴费款3倍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6.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潍坊市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十项,细化为十八项)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对未携带公路规费缴(免)费凭证车辆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报停偷驶车辆,处以应缴费款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逾期五天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一倍的罚款;
2. 逾期十天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二倍的罚款;
3. 逾期十五天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1. 2(含2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5日内不补缴费款和不缴纳滞纳金者,处以一倍的罚款;
2. 2吨以上车辆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5日内不补缴费款和不缴纳滞纳金者,处以二倍的罚款。
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据的,没收伪造或者倒卖的票据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或者倒卖2(含2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page]
2. 伪造或者倒卖2吨以上5(含5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倍的罚款;
3. 伪造或者倒卖5吨以上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的罚款;
4. 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大(二张以上)的,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后,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2年9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2]110号)
第二十一条 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和无驾驶证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扣车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车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倒换牌照或顶替、伪造罚款收据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按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年内累计满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满6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应领取免费证的免征车辆,逾期不领免费证的,每迟领1天,处以5元的滞纳金。免费车辆转卖而未及时到征稽机关交回有效期免费证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每天处以5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检查者,由征稽机关处以10至100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拒绝接受检查者,处以10元罚款;
2.对于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处以50元的罚款;
3.对于暴力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者,处以100元的罚款。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1994]686号)

第七条 在经批准的收费公路上,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点)稽查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page]
对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车辆,责令补交通行费;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潍坊市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十三项,细化为九十四项)

第一章 公路法
第二章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公路法

一、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擅自占用公路的:
(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公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挖掘公路的:
(1)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page]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擅自修建桥梁或修建渡槽的:
(1)擅自修建小桥或修建小型渡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中桥或修建中型渡槽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建大桥或修建大型渡槽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行驶里程在10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限10%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2)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page]
(3)超限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超限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超限100%以上1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
(9)超限150%以上2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
(10)超限2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11)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廓尺寸超限的:
(1)高度超限的:
① 高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② 高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高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高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宽度超限的:
① 宽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宽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宽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宽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长度超限的:
① 长度超限50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长度超限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长度超限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page]
④ 长度超限90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损坏、移动花草林木或者损坏、移动、涂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测桩、界桩、护栏、标桩、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移动公路的检测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移动养护设施、防护构造物、排水设备、专用房屋等公路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设施,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取土、漏撒、沤肥、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4、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烧窑、制坯、挖沟引水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1、将三、四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将一、二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将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线)作为试车场地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造成公路损坏较轻未报告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page]
2、造成公路损坏较重未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严重未报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上2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2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5、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平交道口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平交道口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平交道口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平交道口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平交道口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平交道口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7、平交道口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六、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下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以下罚款;
2、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page]
3、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300 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一、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
1、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的:
(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公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挖掘高速公路的:
(1)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桥梁、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page]
1、擅自修建桥梁的:
(1)擅自修建小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中桥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建大桥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 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
1、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限10%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2)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超限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超限100%以上1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
(9)超限150%以上2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 [page]
(10)超限2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11)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廓尺寸超限的:
(1)高度超限的:
① 高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② 高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高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高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宽度超限的:
① 宽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宽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宽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宽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长度超限的:
① 长度超限50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长度超限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长度超限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长度超限90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
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行驶里程在10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page]
4、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1、损坏、移动花草林木或者损坏、移动、涂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测桩、界桩、护栏、标桩、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移动公路的检测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移动养护设施、防护构造物、排水设备、专用房屋等公路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设施,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下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以下罚款;
2、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300 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
三、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上2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age]
3、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2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5、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设平面交叉交通道口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平交道口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平交道口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平交道口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平交道口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平交道口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平交道口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7、平交道口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1)取土、沤肥、烧荒、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4)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设置停车场、洗车场、维修站(场)、加油站以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6)烧窑、制坯、挖沟引水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在桥梁、隧道、涵洞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害气体、有害液体输送管道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age]







第三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0年2号部令
一、 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限10%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2)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超限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超限100%以上1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
(9)超限150%以上2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
(10)超限2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11)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廓尺寸超限的:
(1)高度超限的:
① 高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page]
② 高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高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高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宽度超限的:
① 宽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宽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宽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宽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长度超限的:
① 长度超限50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长度超限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长度超限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长度超限90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1、未持有效《通行证》的,按(一)项规定处罚;
2、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持有效《通行证》、未按核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使用租借或转让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age]
(二)1、超限运输车辆型号与签发 《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运载的物品与签发 《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潍坊市交通稽查支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52 项,细化为278 项)



第一章 路政管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8 项,细化为118 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擅自占用公路的:
(1)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占用公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占用公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占用公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占用公路200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挖掘公路的:
(1)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挖掘公路对公路损坏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page]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擅自修建桥梁或修建渡槽的:
(1)擅自修建小桥或修建小型渡槽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中桥或修建中型渡槽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修建大桥或修建大型渡槽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1、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行驶里程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行驶里程在1000米以上2000米以下,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行驶里程在2000米以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限10%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2)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page]
(5)超限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超限100%以上1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
(9)超限150%以上2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
(10)超限2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11)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廓尺寸超限的:
(1)高度超限的:
① 高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② 高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高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高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宽度超限的:
① 宽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宽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宽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宽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长度超限的:
① 长度超限50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长度超限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长度超限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长度超限90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page]
1、损坏、移动花草林木或者损坏、移动、涂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测桩、界桩、护栏、标桩、护网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移动公路的检测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等公路设施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移动养护设施、防护构造物、排水设备、专用房屋等公路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坏、移动安全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等公路设施,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取土、漏撒、沤肥、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种植农作物、占道经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利用公路交通标志、行道树、护栏、护网以及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广告、招牌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设置路障、减速带(器)以及排水、收费、通讯、监控等设施的,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4、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设置闸门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烧窑、制坯、挖沟引水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1、将三、四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将一、二级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将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线)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公路损坏较轻未报告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较重未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公路损坏严重未报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 平方米以上2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age]
3、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20 平方米以上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5、非公路标志单面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平交道口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平交道口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平交道口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平交道口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平交道口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6、平交道口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下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以下罚款;
2、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50 平方米以上100 平方米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100 平方米以上200 平方米以下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200 平方米以上300 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300 平方米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page]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号)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车货总质量超限的:
(1)超限10%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2)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的,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超限4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超限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8)超限100%以上15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0000元罚款;
(9)超限150%以上200%以下的,责令卸载并处15000元罚款;
(10)超限200%以上的,责令卸载并处20000元罚款;
(11)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廓尺寸超限的:
(1)高度超限的:
① 高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运载可解体货物的,下同)或补办超限手续(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下同),并处300元(含,下同)以下罚款;
② 高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含,下同)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高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page]
④ 高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宽度超限的:
① 宽度超限15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宽度超限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宽度超限30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宽度超限45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长度超限的:
① 长度超限50厘米及以下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有3次及以上超限记录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② 长度超限5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 长度超限70厘米以上90厘米以下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④ 长度超限90厘米以上的,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1、未持有效《通行证》的,按(一)项规定处罚;
2、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持有效《通行证》、未按核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1、使用租借或转让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1、超限运输车辆型号与签发 《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运载的物品与签发 《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page]
第二章 运政管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23 项,细化为161 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5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7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page]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1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2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3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4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申报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二)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四)客运班车、零担班车不按核定路线或区域经营的;
  (五)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程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
  (六)中途无故更换车辆或者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七)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的;
  (八)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九)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十)拖拉机从事旅客运输或者在省人民政府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间内从事道路运输的。 [page]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元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7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万元罚款。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6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万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page]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7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3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5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万元罚款。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page]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000元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page]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7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0元罚款。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9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1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2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page]
凡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2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5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8万元罚款。
7、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3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并于200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正)
说明:由于该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其中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按上位法执行,与新法规冲突的,按新颁布法规执行。现交通部正组织专家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7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0元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1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2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3000元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汽车每辆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2、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6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元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5000元罚款;2、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2、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300元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元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樯或强揽旅客的,处以500元罚款;2、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以3000元罚款。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出租客运经营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2、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3、在营运中故意绕道行驶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2、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使用报废汽车进行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罚款;2、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每辆处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3、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每辆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2、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 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人处以50元罚款从师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1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2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3000元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1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2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3000元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0元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者,处以5000元罚款;2、对使用者处以2000元罚款;3、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30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40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5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处500元罚款;2、累记两次以上(含两年)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10000元罚款;2、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200元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1000元罚款;2、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按日收取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处罚标准:按日收取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
(一)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500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一般的,可以顺利执行的给予600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严重,不服从管理的给予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警告后不改的,处500元罚款;2、不如实填报的,处300元罚款。 [page]
第三章 交通规费稽查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1 项,细化为 18项)
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对未携带公路规费缴(免)费凭证车辆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报停偷驶车辆,处以应缴费款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五天内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一倍的罚款;
2.十天内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二倍的罚款;
3.十五天内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1. 2(含2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5日内不补缴费款和不缴纳滞纳金者,处以一倍的罚款;
2. 2吨以上车辆的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5日内不补缴费款和不缴纳滞纳金者,处以二倍的罚款。
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据的,没收伪造或者倒卖的票据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或者倒卖2(含2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2. 伪造或者倒卖2吨以上5(含5吨)吨以下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倍的罚款;
3. 伪造或者倒卖5吨以上车辆的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少(一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的罚款;
4. 伪造或者倒卖公路规费票据且数量较大(二张以上)的,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后,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2. 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2年9月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1992]110号)
第二十一条 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和无驾驶证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扣车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车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倒换牌照或顶替、伪造罚款收据的,征稽机关可视情况暂扣留车辆,出具“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处理决定书”,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按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年内累计满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满6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10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应领取免费证的免征车辆,逾期不领免费证的,每迟领1天,处以5元的滞纳金。免费车辆转卖而未及时到征稽机关交回有效期免费证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每天处以5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检查者,由征稽机关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号)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
1. 5(含5吨)吨以下的车辆,处以二倍罚款;
2. 5吨以上车辆,处以三倍罚款。


潍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154项,细化为23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14项,细化为25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page]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二)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三)原文,处1000元罚款;
(四)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五)原文,处1000元罚款。
(六) 以上各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三)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部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项,细化为17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运输票据的;
  (三)承修报废车辆、拼装车辆或者超越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
  (四)车辆维修者维修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坑害用户的;
  (五)车辆维修经营者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修业务的;
  (六)不按交通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七)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者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5000元罚款;
(二)原文,处5000元罚款;
(三)原文,处5000元罚款;
(四)原文,处5000元罚款;
(五)原文,处5000元罚款;
(六)原文,处5000元罚款;
(七)原文,处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扣留《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申报手续和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二)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自用货车和非营业性小轿车外,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不按期参加《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
  (四)客运班车、零担班车不按核定路线或区域经营的;
  (五)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使用计程计价器,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拒载乘客;
  (六)中途无故更换车辆或者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七)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的;
  (八)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九)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者不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十)拖拉机从事旅客运输或者在省人民政府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间内从事道路运输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二)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三)原文,处1000元罚款;
(四)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五)原文,处1000元罚款;
(六)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七)原文,处500元罚款;
(八)原文,处1000元罚款;
(九)原文,处1000元罚款;
(十)原文,处500元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5年10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6项,细化为31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page]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三)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page]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二)原文,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三)原文,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二)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三)原文,处1000元罚款;
(四)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五)原文,处1000元罚款;
(六)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七)以上各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1万元罚款;
(二)原文,处1万元罚款;
(三)原文,处1万元罚款;
(四)原文,处1万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原文,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page]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5年6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2项,细化为19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罚款;
(二)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罚款;
(三)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1000元罚款;
(二)原文,处1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page]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万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5年7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5项,细化为11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page]
(三) 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 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没收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 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四) 以上三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 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6年2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9项,细化为11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二)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三)原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有关证件;
(二)对于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page]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以上各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6年9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6项,细化为10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200元罚款;
(二)原文,处200元罚款;
(三)原文,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2万元罚款;
(二)原文,处2万元罚款;
(三)原文,处2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page]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有以上各项情形之一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并公告作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5年9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10项,细化为15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 原文,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二) 原文,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page]
(三) 原文,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四) 原文,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0元罚款,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以上两项不按规定办理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page]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原文,处2万元罚款;
(二)原文,处2万元罚款;
(三)原文,处2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部分
(交通部2001年5号令)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80项,细化为94项)
说明:由于该规定出台时间较早,其中个别条款与上位法冲突,已停止执行,现交通部正组织专家对该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按本章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经营许可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5000元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三)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汽车每辆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2、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汽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处罚标准:每辆处100元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六)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5000元罚款;2、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不正当手段向道路运政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九)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2、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本条第(一)或第(三)项处罚。
(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批准擅自开行客运班线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班次以及停止运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四)客运经营者无故不在核定的客运站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无故不按核定的时间发车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元罚款。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
(七)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八)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收取票款后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的售票场所售票或强揽旅客的,处以500元罚款;2、不给旅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
(九)出租汽车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十)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故意绕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出租客运经营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2、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3、在营运中故意绕道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2、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在规定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300元罚款。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使用报废汽车进行客货运输的,处以3000元罚款;2、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每辆处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3、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的,每辆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2、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page]
(十五)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十六)使用货车、拖拉机及其他禁止载客车辆经营旅客运输的,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人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十八)从事危险货物、零担货物、大型物件货物、集装箱、冷藏保温货物等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二十)无“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3000元罚款。
(二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二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2、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0元罚款。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凭准运证承运国家规定必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四)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装置运输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page]
(二十五)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客、货运输标志、出入境汽车运输标志的,收缴其非法标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对伪造、倒卖转借和租让者,处以2000元罚款;2、对使用者处以1000元罚款;3、使用超期的临时加班和包车客运线路牌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二十七)外国籍汽车擅自在我国境内自行揽货、揽客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强装强卸,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运输服务业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或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班次(时间)安排客运车辆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客运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超载配客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2、超载装运行包的,按超载行包重量每千克处以5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客运站不按规定装卸行包而交由旅客自行装卸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page]
(五)客货运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种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将受理的业务交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500元罚款;2、将受理特种货物交给无特殊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客运站、货运站不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站务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3000元罚款。
(七)货运代理、联运服务、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倒卖货源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强行代理道路运输业务、强行指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的教材培训或对未持学员证人员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十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按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三)使用无标志牌或教练车证的教练车从事驾驶员培训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十四)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按发证人员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汽车维修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二)维修经营者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故意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的,处以1000元罚款;2、屡次发生的或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维修经营者采取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虚报修理项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
(四)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元罚款。
(五)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罚款。
(六)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2、对质量检验员处以50元罚款。
(七)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维修检验记录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车次处以3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八)维修经营者承修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停车故障的,处以500元的罚款;2、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以5000元罚款。
(九)维修经营者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后,不按规定填写、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每辆车处以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辆车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十)维修经营者未按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车辆进行竣工出厂前的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每辆车处以5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十一)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合同或不使用统一维修合同文本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元罚款。
(十二)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车辆技术管理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处500元罚款;2、累记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二级维护的,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3.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罚款。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
(四)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未建立车辆检测技术档案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进的,按每车次处以1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价格和票证管理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进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处罚标准:处500元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不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1000元罚款;2、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100元罚款。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以100元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元罚款。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转让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收缴其非法票证,并处3000元罚款;2、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票证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领取、缴销票证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八)维修经营者擅自提高车辆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2000元罚款。
(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行为,按下列的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按日收取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予以警告。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的,除责令补交外,还应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处罚标准:按日收取管理费1%的滞纳金,并处500元罚款。
(三)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如实填报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细化后的具体处罚标准:1、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警告后不改的,处300元罚款;2、不如实填报的,处200元罚款。
潍坊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32项,细化为92项)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三)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三)工程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四)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建议有关管理部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有违法所得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五、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改正,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三)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
(四)对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五)建议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六)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
六、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责任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建议有关管理部门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建议有关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执业1年;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吊销责任人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三)情节特别恶劣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对责任人终身不予注册。
十一、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

第二章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一、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中标无效,对责任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责任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一、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监理单位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一、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二、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给予警告;
(二)造成质量问题的:记录并予以公示,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章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三、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及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临时证书》:1.伪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2.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3.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试验检测报告的;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伪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给予警告,并没收伪造的证书(件);
(二)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通报批评;
(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试验检测报告的限期整改;
(四)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取消《临时证书》。

第六章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一、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改正;
(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损失的,移交有关单位责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实际能力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三、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给予警告;
(二)造成质量问题的:记录并予以公示,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四、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及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临时证书》:1.伪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2.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3.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试验检测报告的;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细化的具体标准:
(一)伪造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或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给予警告,并没收伪造的证书(件);
(二)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通报批评;
(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及试验检测报告的限期整改;
(四)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取消《临时证书》。

第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20 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2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20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二)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age]
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page]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age]
十一、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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