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另外,需要注意,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2、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某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对该项处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査的一种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是当事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上述的一些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盖了章的处罚决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也是可以采取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