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11-23 01: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税务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以下简称非诉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未发生行政诉讼的税务处罚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处罚对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制度。...

  税务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以下简称非诉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于未发生行政诉讼的税务处罚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处罚对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制度。

  一、非诉执行的特点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的主要的法律依据。非诉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1.依申请而实施。非诉执行必须由税务机关,并且只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才能启动这一执行程序,即“不申请,不执行”。

  2.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即一旦税务机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则执行权就由人民法院行使,税务机关不能再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依据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是税务机关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

  4.非诉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二、非诉执行适用的范围及内容

  税务非诉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按照这一解释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非诉执行的案件只能是税收处罚决定,而不包括其他税务处理决定。需要特别明确的是,非处罚性的征补税处理决定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这种税务决定《税收征管法》已赋予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没有赋予申请法院执行权。

  非诉执行的内容,应该是税务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罚款、税款、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等等,但对一些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一般不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如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从申请期限看,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没有正当 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管辖来看,非诉执行原则上由申请人,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认为执行困难的,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执行物为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山林等,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三、非诉执行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在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执行,其程序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实际执行四个环节。

  1.申请。税务机关的申请是非诉执行的惟一启动方式。对于税务机关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按以下条件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确定:申请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属于非诉执行的范围;税务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符合法定资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属受申请法院管辖。税务机关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时还必须提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材料,即案件卷宗;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资产情况等。根据案情需要,法院有权向申请的税务机关调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提供。

  2.受理。法院在对税务机关的执行申请和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将受理并立案,同时通知申请的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以“裁定”方式通知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在执行前,对被申请人实行先行保全措施,以避免当事人随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决定难以执行。其法定条件是:必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保全申请;税务机关必须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可能逃避执行,这种理由包括主观上有充分的动机,客观上有充分的可能。

  3.审查。法院立案之后的审查是一种实质性的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一般是由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主要是税务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即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权限、程序等实质性内容。这一审查期限一般从立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税务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即:“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理利益的。”

  四、非诉执行的措施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措施的专门规定,按照法理和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非诉执行,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加以实施的。具体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税务处罚决定指定的财物或证件。

  6.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税务处罚决定中指定的行为。例如对拒绝税务机关冻结纳税人的账户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银行,法院强制其冻结纳税人的账户。

  7.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对房屋、土地、汽车、山林等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法院可向有关单位发了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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