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更新时间:2019-11-22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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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对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对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即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款。这里的当场收缴罚款,其在决定程序上适用的是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这就与前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在适用的决定程序上有所不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定程序必须是简易程序,即必须是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还包括一般程序。这是因为,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出发点在于方便边远、水上、交通不便这些特殊地区的当事人,而不是像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那样,从罚款的数额、事后是否能执行等方面考虑,这样行政机关在查处发生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时,如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就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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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留并处罚款的减轻处罚,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罚款吗?
1、被刑事拘留只能说是涉嫌犯罪,不能说是犯罪。只能法院审判认定有罪才能说是犯罪。
2、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