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行为的要件

更新时间:2014-02-26 10: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工商行政处罚行为属行政行为的一种,弄清其合法要件对于工商行政处罚行为尤为重要。一个行政行为只有既有效又合法才能经受住司法审查,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正确树立。

  工商行政处罚行为属行政行为的一种,弄清其合法要件对于工商行政处罚行为尤为重要。一个行政行为只有既有效又合法才能经受住司法审查,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正确树立。

  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规制,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属于这类;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工商机关没有将行政管理事务委托其他组织办理。对县级工商机关而言,其下设直属机构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记注册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或某某队、某某中心以及其内设机构,不具有上述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另外,代表工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合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员。

  行政处罚管辖合法。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管辖主体。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管辖一般按事务、地域和级别等方面确定,行政处罚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超出这个范围,是不合法的越权行为。对此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内容合法。行政处罚的内容合法,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合法、目的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不属于滥用职权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处罚种类或方式不能适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最小损害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证据的取得和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明确,是能够用合法证据认定的事实,达到法律真实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的目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于正当考虑,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行政处罚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不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程序是对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规定了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骤、不能颠倒的法定顺序和不能超过的法定时限。如先告知、听证,后决定处罚;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作出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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