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希光不服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其随身携带外币的行政处

更新时间:2019-11-24 0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原告:何希光,男,30岁,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三村,现住香港荃湾中心上海楼10号楼E座。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霖,局长。

「案情」

原告:何希光,男,30岁,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三村,现住香港荃湾中心上海楼10号楼E座。

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霖,局长。

何希光于1988年8月23日从香港返回原籍福建省福清县龙田镇。25日,何去深圳途经广东省海丰县城时,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站发现何随身携带美金38,736元、港币158,900元,其入境回乡证上当次仅申报登记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检查站为查清何携带外币来源,遂扣留该笔外币,并报经海丰县公安局批准,对何希光实行监视居住,后转为收容审查(同年11月5日解除收审)。何希光在被收容审查期间,对该外币来源曾有多次不同陈述:一说是其父亲何可勇从新加坡托人带回家乡建房用的,又说是从市面上炒买炒卖来的,还说是其母亲从香港多次带入境内,存在福建老家,这次带到深圳市准备购买楼房的。其陈述前后矛盾。经查实,何希光的母亲王美珠(香港居民)于1988年7月3日至7月28日,先后五次携带港币152000元、美金42000元入境,均向海关登记申报;并有证据证明,何希光父亲何可勇确实在福建老家准备建房,后因其他原因,其母王美珠准备改为在深圳购房。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何希光的陈述,认定何在市面上非法炒买炒卖外币,属投机倒把行为,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1月7日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被扣款项中的美金32736元、港币1500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没收50%,余款放行;(二)对何希光自称从香港带回而没有向海关申报的美金5000元、港币5900元交中国人民银行兑换,兑换款项放行;(三)对被扣款项中何希光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放行。何希光不服,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3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何希光于1988年8月11日、16日、23日入境时随身携带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没有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海丰县工商局处理决定书对何希光炒买炒卖外汇一案所认定事实,仅有当事人的供认,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予以撤销;(二)何希光未向海关申报携带入境的港币155900元、美金37736元,强制交中国人民银行收兑,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三)何希光当次(1988年8月23日)入境已向海关申报的美金1000元、港币3000元,原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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