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行政处罚释义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处罚的程序、内容、依据等而产生的纠纷,即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
治安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派出所施行,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治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只有查清了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为合法、公正地处理治安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为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供依据,也才能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也一样,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周知,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第二,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