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责任人员刘大敏行政警告处分的批复-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9-11-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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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号:渝府[2004]212号发布日期:2004-8-16执行日期:2004-8-16市监察局:你局《关于对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责任人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2004]212号
发布日期:2004-8-16
执行日期:2004-8-16
市监察局:
你局《关于对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9.10”特大水害事故责任人员刘大敏处理意见的请示》(渝监文[2004]11号)悉。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由于刘大敏在秀山县川河煤矿四门二井发生特大水害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意给予刘大敏行政警告处分。
此复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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