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1-21 06: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连云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函》(苏政办函[2003]90号)的有关规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内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一支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在调整相关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和撤销、归并相关执法队伍的基础上,成立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新浦、海州、连云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增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牌子。

  (二)市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为副处级;市支队下设机动大队、新浦大队、海州大队、连云大队,为正科级。

  (三)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立公安城管大队,为正科级。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治安保障工作,协助市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和编制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工资福利待遇由市公安局解决,办公场所由市执法局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执法局可对其年终考核提出建议。

  (四)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共同考察、分别任命”的管理体制。派驻区的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兼任所在区城管局(区执法局)副局长。区城管局(区执法局)正副局长、派驻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由区和市执法局共同考察,按照程序分别任命。派驻各区的行政执法大队的编制和经费由市执法局统一调配与管理,办公场所由所在区负责。

  三、工作范围与职责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市、区同步实施;根据省政府批准文件规定,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在城市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以及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摊点、占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政府已批复集中但未到位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市执法局行使。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对市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四、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市执法局及其执法队伍的各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人员工资、福利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市执法局成立时所需的开办费(包括人员服装费、培训费、执法装备经费、宣传费用等),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二)市执法局凭市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罚没款票据。

  (三)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队伍统一使用市财政制作的罚没款票据和指定的银行专户,所收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除依法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

  五、队伍组建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定编200名,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其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170名,后勤人员30名。

  (二)由市人事、编制、政府法制、城管和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负责队伍组建工作。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制度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对原市城管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采取过渡性考核和考试的办法择优录用;二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办法录用;三是从当年军转干部中择优录用部分人员。

  (三)撤销原市城管监察支队;撤销由部门和各区自行建立、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执法、监察队伍,其人员由原部门分流安排。

  (四)对统一录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市执法局组织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接受军事训练,规范执法程序,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队伍管理与监督

  (一)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规定和制度,对队伍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训、定期交流、定期考核、严格奖惩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执法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纠正、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市执法局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以及评议考核制度。

  (三)严格执法程序。市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page]

  (四)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核发管理,城管执法人员按省统一服装要求统一着装,统一编号,统一佩戴执法标志。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人员不得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装。

  七、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处理、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日常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市执法局成立和队伍组建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由市政府颁布《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范围,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三)时间步骤安排(2003年12月—2004年3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2003]90号和省政府法制办苏府发[2003]77号文件规定,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3个月内组织实施。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部门多、执法内容多、队伍配备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2003年12月1日—2003年12月31日)完成原城管监察执法队伍过渡、队伍重组等前期筹备工作,12月28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成立,市执法局挂牌。

  第二步:(2004年1月1日—2004年3月31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连云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将省政府[2003]89号文件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通过细化执法内容,划转职能,交由市执法局行使,按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组织行政执法队伍开展法律、法规培训,进行军事化集训。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3月31日,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仍按原来规定的职责进行正常执法,2003年4月1日起终止执法,将应划转的职能全部移交市执法局行使。2004年4月1日起,市执法局按省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和市政府颁布的《连云港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建立行政执法例会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定期召开由市执法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会议,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行政审批会办、备案制度。市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连云港工商局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应抄送市执法局备案。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市执法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材料。无正当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市执法局移送的案件,并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市执法局。

  市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连云港工商局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行政处罚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市执法局处理。

  (四)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市执法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市执法局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时责令违法行为人补办手续的,或者发现行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须作赔偿的,应当在查处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予配合和支持。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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