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珍贵档案 罚款可突破10万

更新时间:2019-11-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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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7日,湖南省档案局法规宣传处电话响起,副处长黄禹康接通电话,对方是湘西档案局副局长向传林。“我在外出考察的路上,收到这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真是给我们的工作加了把劲啊!”据黄禹康回忆,在电话中,向传林言语激动,不断为《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

  7月27日,湖南省档案局法规宣传处电话响起,副处长黄禹康接通电话,对方是湘西档案局副局长向传林。

  “我在外出考察的路上,收到这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这真是给我们的工作加了把劲啊!”据黄禹康回忆,在电话中,向传林言语激动,不断为《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下称《基准》)的出台叫好。

  作为《基准》的主要起草者,黄禹康十分欣慰。

  丢失476卷,仅罚款2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湖南省档案局法规宣传处处长彭友生还对一个档案丢失的案子记忆犹新。

  2009年,湖南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省冶金行管办进行档案移交进馆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办保存的原省冶金厅1984-1988年476卷文书档案丢失,并确认无法追回。

  “这起案子给档案造成严重损失,是一起严重的档案违法案件。”彭友生说,今年年初,湖南省档案局决定对省冶金行管办作出罚款2万元、责令赔偿损失3.808万元的行政处罚。彭友生坦言,“我们调查发现,该单位缺乏档案安全措施,而这点罚款,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罚而无用!这是让彭友生十分头疼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之下,湖南的档案管理、保护工作一直未有明显进展。

  裁量空间过大致“无法可依”

  面对接连发生的档案损毁、丢失案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何不能“重拳出击”以示警醒?

  一直以来,湖南的档案执法工作一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这两部法规分别于1987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

  “尽管有法可依,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档案执法工作的需要。”彭友生说,在上述两部法规中,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只做了原则说明,“只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具体如何处分,根本没有提及。”说起这些,彭友生颇为无奈。

  有关行政处罚和赔偿问题,彭友生说,上述法规只针对使用档案馆档案时出现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处罚和赔偿额度分别为:单位1万-10万,个人500-5000,“但在具体的执法操作中,何种情形处罚、赔偿多少,法规中没有做出细分。”

  这种大跨度的裁量空间,给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了难度。“没错,我们可以在法规的基础上,适当定夺处罚额度,但作为一个弱势部门,这种处罚却往往不能诉诸现实,久而久之,我们就变成‘无法可依’了。”彭友生说。[page]

  《基准》明确处分处罚三阶次

  就在为当前的档案执法工作困惑不已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让彭友生看到了希望。

  “规范行政裁量权,对我们来说,不是限制乱作为,而是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大转变。”彭友生颇为兴奋地说,为了尽快抓住这一契机,湖南省档案局从今年年初开始,就由法规宣传处牵头,开始了《基准》的起草工作。

  据黄禹康介绍,为了做好《基准》,他们先后数次到基层调研,收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会、座谈会,商讨《基准》的具体条款。

  半年之后,在黄禹康的主持下,《基准》初稿形成,随后历经10多次修改,于6月初上报省政府,并获批准。

  黄禹康说,《基准》共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责令赔偿三个部分,对各类违反法规的行为,分三个阶次进行执法。其中明确规定:损毁、丢失、盗窃年代久远的孤本历史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遗物、名人字画、反映国家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根据其价值每1件赔偿可突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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