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

更新时间:2019-10-30 0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港湾;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他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

  对于中国绝大多数的老百姓而言,房子是他们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港湾;房子不仅是他们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也是他们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乃至其他人权的重要载体。《宪法》第十三条业已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换言之,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涉及到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保护的问题。但是,近些年城市房屋拆迁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除了少数私权利的违法侵害之外,更多的来自公权利的违法侵害。《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即我国对于房屋拆迁单位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正之法律是权利最有效的保障,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治环境中,在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理论水平研究上实行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是否行之有效?是否切实保护了公民的神圣的宪法权利?下面笔者从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法律特征,操作程序及针对房屋拆迁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之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求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现行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对维护公民之私权利有所裨益。

  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理之源。

  “行政许可(administrative license):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领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A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是赋予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及相关组织某种特殊权利的“赋权”行政行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我国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是在制度化的前提下组织并实施的,“简言之,行政许可制度,是有关行政许可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是与行政机关为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和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B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是以限制人们任意行使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因为,国家一旦对某一事项实施了行政许可,就意味着将这一事项纳入受限制的范围,必然制约人们在这一事项上任意行使权利,当然,也正是在限制这一主要内容的意义上,行政许可才真正起到了其目的——保护与衡平公共利益与主体合法利益。既然行政许可是以衡平公权力与私权利来达到其目的,那仫,按照形式逻辑的思维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理之源考察还得从对权力与权利的考察开始。[page]

  1、 权与法发展的两条路径主线C

  第一条路径主线,即是权利的产生与权力的形成过程: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权利——权利的集体让度——公权强制力——符合主体意志的宪法制定——国家诞生,至此社会秩序框架得以建立,公权强制力被确认为权力。

  从权利基本形态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许可制度,基本上是这样一种逻辑思维:个人的应有权利,在法治社会里通过法律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一般的法定权利自然表现为实在权利,但个人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要经有权的行政部门依相对人申请并依法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行使该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并对其是否具备行使该权利的资格予以确认,使之转变成实在权利。从权力的基本形态来考察行政许可制度,则表现为权力成为介入权利,做出行政许可,实施干预的行为。但是权力之“干预”是以确保社会正常发展,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权力之“干预”也同样维护着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相对人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

  第二条路径主线,即是法律的产生与主要作用:权利与权力之间价值指向的差异——形成冲突——因全社会对社会理性和有序发展的期望及保障主体权利得以实现的要求走向衡平——衡平的结果:宪法框架的一切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出来——社会秩序的具体内容被确认,至此主体的一切合法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从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衡平来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力与权利通过法律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并因此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2)、限制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坚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主体私人利益;(3)、权力天生具有膨胀性,在权力许可领域法律通过许可对权力的约束,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衡平,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

  2、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义务

  以上从一般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揭示行政许可制度设定之立法目的:依法限制相对人肆意行使权利,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衡平权力与权利,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更好地确保主体合法利益得到有效实现。根据马克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分析事物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观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基础与上面论述的一般行政许可制度根本上应是一致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之后仍要继续履行的义务上,当然这一点是基于私权利相对与公权力而言是弱势力,无法有力对抗公权力而特殊规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私权利的有效实现。具体内容如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2)、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3)、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page]

  二、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特征

  1、房屋拆迁是《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禁止的活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换言之,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除此之外的城市房屋拆迁均应受到限制与制止,具体的设限制度就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2、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赋予拆迁人拆迁房屋的权利。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又第四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由此可知,现行房屋拆迁方式有两种:自行拆迁与委托拆迁,自行拆迁是指为了某项目建设需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亲自实施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一般包括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等;委托拆迁是指拆迁人自己不承担拆迁工作,而是把拆迁工作委托给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两种拆迁方式各有所长,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过,在实践中,大多数拆迁人经常采用委托拆迁的方式。

  3、要获得拆迁许可,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程序。“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D因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获得对某种禁止的解除或获得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向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行政许可申请书。根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page]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提交到相关的部门之后,申请人的责任在申请阶段完成,此时责任转移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要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有效审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的要式行政性为。”E这样既便于行政主体和社会对获得许可的相对方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主体对相对方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时性,局部性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范围与期限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途径,是从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结语

  随着现代城市发展以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适当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对公民的房屋进行拆迁是必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什仫是“公共利益”呢?在以往,几乎每个地方房屋拆迁所依据的行政规划总是明文标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国家、地方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已然成为触及公民个人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最好理由。然而,依笔者看来“公共利益”大多情况下已经成为政府大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幌子,是政府滥用权力一个最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将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法治化看作是一场革命,那么这场革命仍未取得成功。房屋拆迁法治化的关键在于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制度的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制度的依法实施的关键又在于行政机关对自身权力的依法、依程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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