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12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更新时间:2019-10-29 2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见,对行政机关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同其它法律制度相比,行政许可法具有12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

  对于行政许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象中国这样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美国1946年制定、1976年修订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规定:核发许可证包括机关批准、延续、拒绝批准、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修改、变更许可证的活动,以及为许可证规定一定条件的活动。其它国家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因此,中国的行政许可法本身就是一部创新的法律。

  作为古今中外第一部完整的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行政许可法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它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设定到实施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程的规范和监控。在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一方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上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保障。

  二,行政许可法是第一部没有部门利益和限制政府公权力、依法约束政府行为、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的法律

  过去的行政立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许可利益,但行政许可法却是第一部没有部门利益的法律制度,并且行政许可法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依法约束政府行为、限制公权力的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妥善地处理了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蕴含了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反映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赔偿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它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行政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尤其感到鼓舞和振奋的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展示了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和魄力,表明政府职能转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比如,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越来越触及政府职能的核心问题,任务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与其它几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相比,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不仅仅是个依法行政的问题,更是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公民、法人自主决定优先、市场机制优先、自律机制优先的原则和观念,这在我国是第一次,它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影响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page]

  三、行政许可法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市场主体、市场机制、行业组织、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公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私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一些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理论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比如,在美国,行政许可是指核发许可证的活动;在日本,行政许可是指“对禁止的解除”,即行政关系对法律规定的一般禁止的行为在特定场合、对特定人解除此种禁止的一种行政行为。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许可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力或者资格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在综合分析、借鉴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一种行政行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申请为前提,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比如,房地产登记、婚姻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申请人具备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某种活动。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第一类是普通许可事项。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1)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2)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为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3)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4)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法律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能否取得许可与申请人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得转让。

  第二类是特许事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待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有数量限制;相对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特许可以在被许可人和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依法转让。[page]

  第三类是认可事项。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而不是向个人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或者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通常没有数量限制;认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第四类是核准事项。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核准许可与申请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第五类是登记事项。即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它组织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证明性的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许可本身就是确认申请人主体身份地位的许可,不能转让。

  第六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第一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属于自己活动范围的自主意识,仍然是既合乎人性又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因。如何确定这个自主范围,一直是政治学的法学非常关注且常论常新的命题。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共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像诸如雇请保姆、聘用秘书之类的事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不必政府去管。

  第二类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第一选择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现在的很多问题,比如,产品质量、信誉低下、市场竞争无序,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靠市场本身的力量去解决。市场竞争可以产生很多机制,比如,利益机制、信誉机制等,这些机制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page]

  第三类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第二,自律管理是一种来自市场、又超越市场的信誉和利益机制。自律管理带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管理成员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利益和信誉。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核准类的许可等,实际上都可以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

  第四类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其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高。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要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管理方式。

  四、行政许可证法第一次规定了信赖保护的制度

  信赖保护原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管理要讲信用。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建设社会信用机制,政府守信尤为重要。据此,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政策要相对保持稳定,改变政策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以给老百姓明确的预期;确需改变政策,但由此造成老百姓损害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予以补偿。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一重要原则,这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取信于民,化解社会矛盾。

  五、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行政许可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和办法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行政管理要公开、公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运作的依据、程序、结果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公开的;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开放的、公众是可以依法参与的。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搞歧视待遇。行政许可法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结果都要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实施行政许可要区分不同情况相应听取第三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减少“暗箱操作”,防止腐败。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公正、公平、对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按照“先来后到”等公平方式择优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听取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等,这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树立公正政府的形象。[page]

  六、行政许可法第一次高度集中了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严格控制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

  过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这次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高度集中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上的层次。这是第一次。

  1.设定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它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设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形式、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限制制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四,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地方性法规不得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三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四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五,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和地方性法规的,省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要受到以下五个方面的限制: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为期一年。一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四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五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它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page]

  4.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二,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三,对行政许可要进行定期清理。行政许可不可能一经设定就终身不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会发生变化。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全面实施便民制度

  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法实行便民制度,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尽量向申请人提供廉价、便捷、迅速地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途径。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一般规定。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行政许可原则上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不一定必须亲自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过,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该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针对实践中对某一事项的管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许可的情况,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它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为省级政府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2)“一个窗口对外”制度。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经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度完全外部化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page]

  (3)统一办理、集中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制度。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从事某一项活动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往往实行串联式审批,申请人跑完一个部门后,再去跑另一个部门,这样,对涉及多个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取得许可可能已经是几个月甚至是几年以后的事情了。为解决办理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中所面临的程序复杂、时限过长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二是,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三是,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也要体现便民原则

  1.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要到行政机关去申请。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对公示内容的任何疑问给予说明、解释。四是,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行政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是,提倡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站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确保审查与决定及时、公正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程序,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二是,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规定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而不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的个人好恶。四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先来后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五是,规定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制度,公众有权查阅。五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听证程序,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六是,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page]

  3.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同时,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方面的各不相同,决定了它们在实施程序上的差别。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专门程序。

  第一,特许程序。实施特许事项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认可程序。实施认可事项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它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它助考材料。

  第三,核准程序。实施核准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依法按照事先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登记程序。实施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八、第一次规定行政许可制度不收费和省级政府无权决定收费的规定

  这个制度解决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一次规定行政许可制度不收费和省级政府无权决定收费的规定。

  九、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第一次体现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等的原则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督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乱准予许可或者该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按照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第一次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对等的原则[page]

  (一)监督检查制度

  这个制度解决的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以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问题。

  1.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书面检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都要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这样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防止监督扰民。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在一些情况下,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检验、检测,如对电梯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就要进行实在检测。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管。为了明确监管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以实施有效监管,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四,举报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不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人盯人”来实现,而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这里,需要强调提出是,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政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二)法律责任制度

  这个制度解决的主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page]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该公示有关材料的不公示,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履行,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等等。二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对该准予许可的不准予许可,对不该准予许可的乱准予许可,等等。三是,违反行政许可有关收费规定,比如,对不该收费的乱收费;对应该收费的,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一次规定听证要根据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四节规定了听证的内容,其中第48条(五)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在法律中还是第一次,对于促进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具有重大作用。

  十一、第一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补偿和赔偿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次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任务

  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行政许可的权力,实际是严格限制了传统了行政管理手段和办法,那幺,从深层次来说,就是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来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任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需要适应不同行政管理事务的特点,相应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管理方式的形式多样性与手段对应性。行政许可只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不能对什幺事都运用行政许可、对什幺问题都要通过行政许可来解决。行政许可法严格控制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其目的就是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在行政管理中的份量,改变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管理方式落后、单一,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状,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等各种行政管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事后监督,促进政府管理机制、方式创新。[page]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结合起来。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总结。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推进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我们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方案、措施、办法。一方面,要大大压缩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一批不该设、乱设的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机制,在继续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对需要政府管理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对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也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该政府管的事管住、管好。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行政许可法全文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060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关于行政许可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想再继续经营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都必须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行政许可法前后
公司的注销按《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可以联系
什么是行政许可证
什么是行政许可证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文书标准
行政许可法文书标准
行政许可制度
学校需要实习,请问这合法吗?
可直接向当地教育厅反映,以寻求合理解决
我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我
关于业主维权,业主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去投诉,也可以求助当地的新闻媒体,实在不行也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
投诉商家如何最有效
投诉什么问题?有什么纠纷
北京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需要缴税吗。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没有超过当地去年3倍标准
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一般是不需要交税的。如果赔偿金额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按照超过的部分,缴纳相应的税务。
天津货车通行证如何办理
天津货车通行证办理需要以下材料:1、申请表:普通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办理审批表;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4、驾驶员
安阳市挪用资金罪律师费用多少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最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