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处代表本局集中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答复行政许可业务咨询,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政务服务处工作人员由局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接受局党委、行政和中心管委会的双重领导、管理、考核。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明确政务服务处第一责任人,并向第一责任人出具载明其姓名、行政许可权限、期限以及市国土资源局和局长签章的委托书。
第五条 政务服务处凡是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凭证,除行政许可证件和非行政许可最终批件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外,其他的都必须加盖“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处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 将《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在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处、网站和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政务服务处要依法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册、表格、档案袋,由政务服务处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同时将格式文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登载在市国土资源局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上,便于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局政务服务处要在收到材料审查后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及是否受理。
第九条 政务服务处建立收发件登记制度。对申报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领取的证件逐一在登记薄上和政务服务处的电脑上进行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当面或通过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务服务处咨询有关行政许可如何办理时,政务服务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准确、清楚解释,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若申请人要求书面告知,应向申请人出具《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一次告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务服务处或分局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要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填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要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同时填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page]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合符法定形式的,若政务服务处可以确认和提出的,要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若政务服务处无法确认和提出的,要立即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政务服务处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要即时填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项目由政务服务处或分局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填发通知书。
(一)政务服务处或分局受理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处统一送达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二)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提出许可意见,需会审的同时组织会审。对符合行政许可要求或通过会审的,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起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要求或没有通过会审的,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修改、补正的材料,填发《一次性告知书》送政务服务处,由政务服务处立即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和补正;申请按要求修改和补正后,再直接送政务服务处,由政务服务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修改和补正后的材料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发《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相关业务科室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立即送交分管领导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签,需报市政府的要立即上报。
(四)相关业务科室将分管领导审签或报市政府批准后的批准文件进行编号、打印、盖章,并移交政务服务处直接送达或交分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由相关业务科室按局发文规定编号。
第四章 行政许可送达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准于行政许可的事项,政务服务要在自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并作好登记。其它申请的事项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结。申请人领取证件时,必须在送达薄或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page]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准于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政务服务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五章 听证制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实施意见》(绵国土资发[2004]80号)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第十七条 对承办科室移送的行政许可申请,要指定责任人审查其是否符合听证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听证按《国土资源听证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行政许可招拍挂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确定的行政许可,由相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章 承诺期限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处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绵国土资发[2005]26号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处办理商品房买卖,需要进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1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的初始登记及增加土地使用年限,改变用途的,在2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市政府审批环节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其他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以《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行政许可指南》上承诺期限为准。
第八章 督 办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处负责对所有国土资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处负责制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督办通知和表册,凡超过承诺时限没有办结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督办通知书上写明原因,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决定,应当办理的要限时办理。
第九章 行政许可统计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统计及档案管理,由局政务服务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全套宗地档案移交局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处应及时对每件行政许可进行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档案实行长期保存。[page]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查阅行政许可档案,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特殊的行政许可档案除外。
第九章 举报、投诉、内部监督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受理由局纪委负责,投诉电话:(0816)2308539
第三十三条 局纪委对当事人的投诉应作好登记,接到书面投诉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存在的原因、区别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重大事项的口头投诉应当书面答复。5个工作日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资格。
1、对已取消和停止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办理的,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已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恢复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的承诺时限办结,以及不按行政许可“首接联办”和“绿色通道”制度办理的;
4、对涉及两个以上的科室的行政许可不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相互推诿,造成办件延期的。
5、科室的工作人员,丢失档案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7、对申请人的咨询办事程序,不予一次性告知的,造成申请人时间上的浪费或严重后果的。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责任人下岗学习三个月,学习期间只领取基本生活费,扣发半年度年终目标奖。
(1)受到有效投诉的;(2)受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媒体报道批评的;(3)公务员有《绵阳公务员公共行为规范》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六条 对投诉处理完毕后,纪委应分析存在的原因和今后要注意的事项并告知有关科室。
第三十六条 局领导应对有关科室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