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有条件的地
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2.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
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
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1、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page]
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7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9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
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6)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7)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
书;
(8)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资料以及专门负责
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page]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
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发票领购簿或领购发票,无业户数量
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使用发票情况;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19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page]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
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经办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拆本使用普通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
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2)条件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发票。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page]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发票领购簿;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使用计算机发票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
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具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能力,并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核算软件
;
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须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
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page]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登记证副本;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五)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收款
装置的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
第362号令)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
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
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
装置。
2、条件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
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page]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一份);
(3)纳税人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
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
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第33条: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
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
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2、条件
(1)凡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且发放或办理纳税凭
证数量大、发生频繁的单位或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
(2)经营或者销售纪念收藏品者,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个人。
3、程序
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
并按规定填写和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当地地方税务机
关经审查批准后,与申请代售单位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并发给《代售印花税
票许可证》。
4、期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0日。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 [page]
(2)行政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一)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
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依据
国办发[2004]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出
售标准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
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条件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2)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的。
3、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
请;
(2)申请人将《申请》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
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上报区地税局
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纳税人销售收入额及销售发票;
(2)扣除项目明细表;
(3)城市规划及拆迁有关文件;
(4)有关普通标准住宅文件依据。
5、承诺时限
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10日。
6、收费标准
申请不收费。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1、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 [page]
2、实施机关
50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由区局审批。
3、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区局或市局,纳税人也可直接向负责审
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2)《财产损失确认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
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
公告或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要专业技术鉴定
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
其他证据);
(5)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6)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
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三)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
1、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
5号)
2、实施机关
市地税局,区地税局。
3、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分局初审后上报市局或区局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护照等;
(2)收入或所得的明细资料;
(3)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四)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1、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2、实施机关
省地税局。 [page]
3、审批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区局和市局复审后报省局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及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2)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及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3)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税务机关对上述内容逐级审查上报。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1、设定依据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规定的
通知》(鄂地税发[2005]22号)。
2、实施机关
市地税局、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
3、审批程序
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分局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在每年11月底以前)
(1)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表;
(3)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表以及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
情况说明;
(4)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用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数额)及其费用增
减说明等资料。
5、审核内容
(1)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对提取的范围和条件的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四个条件;
(3)对提取比例的审核: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
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
1、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page]
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
2、实施机关
市地税局、区地税局。
3、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分局初审后报市局或区局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财务报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表);
(7)企业与招用或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业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业企业吸纳下岗
失业人员的认定证明;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审核内容
(1)核查企业当年所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企业是否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费记录等
(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
1、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实施机关
区地税局、市地税局。
3、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分局初审后报区局审批。
[page]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居民身份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从业人员情况)等。
5、审核内容
(1)所报关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所经营的行业,从业人数,开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申请人本人经营,有无借用《再就业优惠证》和冒名顶替等问题。
(八)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免税
1、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实施机关
市地税局、省地税局。
3、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分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或上级省局审批。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
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page]
5、审核内容
(1)除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查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
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2)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
(九)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1、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5号。
2、实施机关
市地税局,区地税局。
3、认定程序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分局初审后报区局,市局认定。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认定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审核内容
(1)上列所报资料是否齐全;
(2)上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须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须在30万元
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若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
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
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十)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1、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
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
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税局审核。《湖北省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68号)。
2、申请条件 [page]
(1)依法纳税;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3)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4)购置国产设备2月内提出申请申报。
3、实施机关
省地税局、市地税局。
4、审批程序
(1)资格确认及抵免限额的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分局,区局及市局审核
后逐级报到省局核准;
(2)抵免金额的确认:由市局在省局批准的限额内核实发票及设备后确定;
(3)年度实际抵免额的确认:由区局主管分局根据企业应纳所得税情况确定每一
年度实际抵免额。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复印
件);
(3)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6)所购国产设备发票得(复印件);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6、承诺时限
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上级县(市、区)地税局,县(市、区)
地税局20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需上报地、市级税务局审批的,地、市级税务
局30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经需上报省税务局审批的,省税务局60日作出审批
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7、收费标准
申请不收费。
(十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1、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
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
字[1994]001号)。
2、申请条件
(1)依法纳税;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3)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
(4)年终后2月内提出申请申报。
3、办事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申请》,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
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 [page]
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
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
(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
请人。
4、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实施机关
省地税局、市地税局。
6、审批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
税务局审批或确定,该项审批权下放后,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
,公开透明”的要求,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审
批;
(2)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改由省
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
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3)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其他减免税管理程序暂维持不变。
7、承诺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上报上级县(市、区)地税局,县(市、区)
地税局20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需上报地、市税务局审批、审核的,地、市级
税务局30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经需上报省税务局审批的,省税务局60日作出
审批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8、收费标准
申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