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更新时间:2019-11-16 19: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税务行政许可之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项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

税务行政许可之一

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随后下发)

(二)申请期限: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发票承印企业的规定期限内。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6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7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承印发票企业出据的具有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票承印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8
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9
申请印制发票的申请(原件)
1


10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9条、第11条规定内容(原件、复印件)[page]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9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11条规定: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1)生产责任制度;

(2)保密制度;

(3)质量检验制度;

(4)保管制度;

(5)其他有关制度。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page]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核准的发票承印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或在原许可证件上变更相应内容)。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page]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或在原许可证件上变更相应内容)。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二-1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期限: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妥报验登记起,可以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page]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2


4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1


6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原件)
1


7
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1


8
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本次外出经营活动已完税的证明(原件)
1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page]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确认其生产经营场地、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票管理制度符合准予购领发票的要求。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可以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一次一本,并实行验旧售新。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送达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决定等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归集办法归档。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如临时经营纳税人经营时间、地点,或担保人等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page]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的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如果审批的准购发票种类、数量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变更相应内容。

(二)延续

被许可人因外出经营时间延长,需要延续购领发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查、决定的程序,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二-2[page]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五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第十七条“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发票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纳税人因为经营业务特殊,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期限:纳税人取得发票领购资格之日起至申请使用拆本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page]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page]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二-3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page]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期限:纳税人依法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起至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5
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
1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page]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按照自印发票的有关规定申请印制发票。不包括使用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电脑版普通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page]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二-4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page]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期限: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之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page]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page]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行政许可之二-5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申请期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之前。[page]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
2


5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3


6
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7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1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page]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page]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三-1

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一般(临时)纳税人。

(二)申请期限: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page]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1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3


4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1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

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page]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page]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三-2

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15条规定: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申请期限:使用普通发票前。[page]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


5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6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1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查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购票申请,审查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和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page]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page]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四

项目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部门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企业一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控发票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page]

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没有虚开发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二)申请期限:使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1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3
申请审批使用表格。其中:“申请理由”,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5
销售合同(复印件)
1


6
《发票领购簿》(原件)
1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page]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内容:

1、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辖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2、使用百万版(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发票的,均须报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

3、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一亿元)的,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核实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实地核查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上的,受理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须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审批,决定机构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申请开具百万元版以下(不含一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审批,决定机构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决定的,在原受理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page]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3
申请审批使用。其中:“申请理由”,如实填写前三个月的销售收入额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专用发票月平均使用量,以及申请变更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或领购专用发票数量增量的主要理由。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


4
《发票领购簿》(原件)
1
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5
销售合同(复印件)
1


6
企业防伪税控开票使用IC卡(原件)
1
原件变更后退还申请人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page]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税务行政许可之五

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page]

(二)申请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使用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


4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书面申请(原件)
1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审查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实地核查

对实际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生产经营行为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page]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提交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填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page]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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