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延续建筑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绍市建许〔200 〕第 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 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机关经办人各执一份。特此通知。
申请经办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