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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许可申请人) 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经审查,符合以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签署意见,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费用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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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印章):[page]
年 月 日
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