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能否口头说明理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2、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应为多长?
行政许可法第49条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审查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对初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期限的规定。
3、质检所、药检所、农药检验所检验有关产品、物品的时间是否属于第45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有关检验、检测、检疫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审查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