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一)《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对象及范围市卫生局负责许可权限调整后管辖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注销
办理条件卫生行政许可变更: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卫生行政许可注销:(一)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办理手续变更:(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三)单位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写明变更的内容,盖公章),同时根据变更内容提交相关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产品商标名称:提交商标变更注册的证明材料,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一)《注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注销的原卫生许可证或许可批件正、副本原件; (三)单位关于注销事项的决定书(写明注销理由); (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当场办结
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费用情况工本费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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