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9-11-15 0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2007〕9号发布日期:2007-3-30执行日期:2007-3-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政府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3-30

执行日期:2007-3-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实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经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听证和协商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会;凡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督查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

  (一)理顺管理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

  积极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率先在市政、环保、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房地产管理、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

  (二)优化行政流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三)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市政府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对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加强绩效评估监督,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一)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实施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及行风评议结果予以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部门和政府督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会同法制、编制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建立重要政府规章施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及市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就年初下达的各项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及政府各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二)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各级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限期解决。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实时监控、考评,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

  (三)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实行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page]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县、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对不能完成年度制定的政府目标工作任务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把廉政勤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有不廉洁不勤政行为的,不予任用。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实施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执行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材料,造成案件败诉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绩效联动,强化责任追究效果

  把绩效评估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部门,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执行氛围

  加强对公务员知识技能、法律法规、财经制度等专项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宣传与学习,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增强法纪观念。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建立起常态化的训诫和警醒教育制度,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注重引导政府公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做到讲政治、重行动,讲原则、重结果,讲速度、重质量,自觉抵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由散漫、消极应付等各种行政执行不力的行为。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努力营造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行政执行文化,形成有利于行政执行的理念和氛围,促进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六、郑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及相关协调工作。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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