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19-11-15 04: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综〔2007〕9号发布日期:2007-3-29执行日期:2007-3-29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政综〔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3-29

执行日期:2007-3-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方案》要求,我办于2006年7月和12月两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52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2006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考评,并对被检查单位971名行政执法人员(其中中层领导干部280名)进行了综合法律知识测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个别地区及部门仍存在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程序违法问题比较突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的制约作用还没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二、工作建议 ?

  为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议2007年重点做好以下4方面工作:?

  (一)分解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2006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梳理后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履行每一项执法职责的程序和执法标准,完善并认真落实执法公开、职能分离、调查取证、告知、回避等有关执法程序和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职责、程序、评议考核部门、考核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级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特别要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改进考评方式,落实档案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工作,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考评内容制定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目标,确保考评目标与实际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制度,全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为本部门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包括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执法职责、履行执法职责情况和学习培训、执法案卷、评议考核情况等内容的考评档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创新检查考评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注重发挥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确定执法责任,严格兑现奖惩。 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执法职责的同时,应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对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应当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警示制度,对违法执法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警示、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强化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提高实际执法能力为目标,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特别要抓好对本地区、本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组织培训,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切实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积极探索并改变以往法律素质考核“一张试卷定高低”的做法,采取案卷评查、随机抽查、笔试、口试、问卷调查、建立学习档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促进执法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现规范执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有什么区别
你好,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
请问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找省级人民政府吗
您好,您所说的应该是行政复议。 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解答动态
是工作受伤,还是意外,具体是什么情况
你好,新生儿出生证明一般需要女方亲自签名。
应及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不合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