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中有关时限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6-03-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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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许可法中有关时限的法律规定用哪些?下文将为大家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受理许可期限、听证程序的期限、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这几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到边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受理许可期限
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听证程序的期限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里有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由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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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正当的条款
一、关于两法的宏观属性及其原则首先,应明确两个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性质上的重大差异,因而决定了两个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有利行政(也称赋权与授益行政)其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行政处罚法》规范的是不利行政(亦称夺权、负担与损益行政),其程序设计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其次,两者都坚持了合法原则。第三,两者都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关于设定权设定权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分为创设权(从无→有)和规定权(从有→有)。《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的是创设权,16条是集中规定的规定权或落实权;而《行政处罚法》第9~13条是在一条中分别用两款的方式规定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创设权①法律:√经常性许可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②国务院决定:√经常性或临时性许可【无期限】③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部门规章x④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期限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的政府规章x⑤规定x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设定权属种类(罚则)性质法律9X法律保留→专属权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人身罚行政法规10x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效力终止行为罚地方性法规11x吊销许可证→效力终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中止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财产罚规章部门规章12地方规章13罚款警告、通报(要式行为)申诫罚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区分: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实体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了。三、关于实施主体这一章的标题两法均不宜用“实施机关”名之,因为以《行政处罚法》15~19条规定的三个适格处罚主体看:机关、授权和委托,后两个都不是行政编制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定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无差别,但在行政委托上,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又分为上→下,一部门→另一部门,一部门→一般权限(一级政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的委托则只能委托给事业单位,不能委托给企业。四、关于程序1.简易程序:两法均规定当场处罚与当场审批的简易程序且可一个人实施。一般程序则均强调了两人执法。2.在听证制度上。①启动模式,《行政许可法》有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行政处罚法》只有依申请一种。②听证请求人范围,《行政许可法》宽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而《行政处罚法》限于被处罚人;③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许可法》是五日;《行政处罚法》是三日。④从提出听证的请求到最迟必须组织完毕听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而《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⑤两者均规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⑥公开举行听证与否,许可原则上公开,但其实施和结果会涉及“两秘一私”的除外;《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在涉及“两秘一私”时依法不公开。⑦两者的听证主持人均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⑧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限于历史的原因未作规定。⑨听证发生的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9点中3同6异】相同: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费用机关出;相异如下:启动模式请求人范围请求权时效至迟举行听证时效主持人笔录效力依职权依申请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520法制办(处科人员)案卷排他仅依申请仅被处罚人3无与上同未规定五、关于监督中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撤销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等不利、损益行政设定的,而《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范的是有利、赋权行政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的条件不尽相同: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相同的条件。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有利行政——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项,他们被具体“物化”在申请许可的单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之中了。故而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除上述三个相同的外就是不符合单行法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