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复议吗
更新时间:2017-05-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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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行政复议是给了我们一个重新诉讼的机会,但是复议一次又发现对于结果还是不满意,有很多的人就想要再次复议,这种做法可以吗?比如说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复议吗?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复议吗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可以再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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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是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 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复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进行以下四项内容的审查:
1.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 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 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经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