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具有新的权利与义务
受理复议的行政机关享有对该复议案件的审理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同时也担负起一定的义务。
2、行政机关与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具有新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从此取得相应的行政复议法律地位。提出复议请求的相对人,取得了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享有申请人的权利,承担申请人的义务;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承担被申请人的义务。从此,相对人转变为申请人,行政机关转变为被申请人,两者在复议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再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况下,逾期申请行政复议将会导致丧失行政诉讼的起诉权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将面临既丧失行政复议申请权,又丧失行政诉讼起诉权的叠加风险。因为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当事人未经申请行政复议的环节,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则要具体分析期限耽误的原因。如果纯粹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则应视为当事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同时一并放弃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权。如果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方面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法定申请期限的超过,则应当将这种原因作为法定延长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允许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2、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裁决亦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实践中,一些形式上属于相对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而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并裁决存在不同意见。我们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判断是否应当受理的裁量权,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对此不应加以判断。对行政复议机关而言,也应当注意,对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必须区分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受理。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具体行政行为又明显有错误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等方式予以处理。
3、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举证责任。
相对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由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存在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为便于准确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相对人提出的证据送请被申请人质证,也可以先予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时一并提出以申请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如果被申请人对此未作答辩,则视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正当理由成立。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的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