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

更新时间:2021-06-19 09: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般人来书,可能不太了解什么是土地权属行政复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发,征收力度的加大许多的征收户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却不知道有这样一条法律在保护他们的权利。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

如何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公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复议救济权,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的是“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偏重于对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障,尽可能拓展相对人复议申请期限来保护相对人的救济权、规制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方法,对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综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及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救济权利又要合理节约社会资源的原则,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 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的,没有事后补充告知,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相对人可以随时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事后补充告知的,行政复议期限自权利人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行为后,没有进行公告,或者公告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复议期限,但能够证明权利人知道征地行为以及复议权、复议期限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

二、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目前在我国土地行政复议相对来说虽然较少见但是也不能不重视,希望那些遭到土地征收等不公正待遇的人能够及时利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土地权属行政复议期限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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